Enderland 共同体文化与信息管理法(2530年修订)

序言

为保障公民思想文化自由、信息权利与意识体自主,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生态与虚拟空间管理,促进知识共享与文化创新,防范信息权力剥削、数据滥用与意识操控,捍卫文明意识形态安全与数字主权,依据《反剥削法》、《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法,本法属于一般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构建开放、安全、文明、共治的信息社会,明确信息与文化领域各方权责,特制定本法。本法依据《反剥削法》第三条、第八条及《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制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内容:指以数字、信号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的,可被感知、识别和处理的数据、消息、知识、作品等。

(二)信息应用平台: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搜索、交流、存储、处理等服务的软件、网站或应用程序。

(三)公共知识基础设施:指由文明共同体建设、维护,用于存储、处理、提供公共知识与数据的基础设施,包括智库、记忆宫、意识体空间等。

(四)意识体空间:指为脱离生物载体的意识体提供的,由官方运营和维护的虚拟存续与发展环境。

(五)开源:指软件源代码或技术设计文档按照法定许可协议向公众开放,允许任何人查看、使用、修改和分发。

(六)辩证吸纳:指在跨文明文化交流中,以平等尊重、反剥削反伤害为底线,主动识别、学习、转化其他文明中契合本文明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成果的指导原则。

(七)内核导向:指评价文化作品时,以其核心思想、价值取向和情感基调作为根本标准,而非仅依据其表现形式或暴露程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Enderland主权范围内的一切文化产品创作、传播活动,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用平台的运营,公共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意识体空间的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核心价值观与基本原则】

信息与文化管理应遵循以下核心价值观与基本原则:

(一)平等尊重、反剥削反伤害:所有活动不得宣扬或隐含任何形式的剥削、压迫、物化个体或精神伤害内容。

(二)辩证包容、底线坚守:以开放姿态对待多元文化表达,但必须坚守文明核心价值观底线,对异质价值观内容进行明确标识与辩证引导。

(三)权责匹配、认知引导:公民享有信息获取与文化消费的自由,但接触特定内容需承担相应责任;文明通过技术手段(如认知滤网)与教育引导,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四)开源共享、反对垄断:鼓励知识与技术开源,防止信息权力集中与知识技术剥削。

(五)保障权利、尊重隐私: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个人信息、意识体数据自主权。

(六)安全可信、责任明晰: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内容真实可信,运营者主体责任明确。

(七)文明导向、繁荣创作: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鼓励多元化、高质量文化创作。

(八)协同治理、接受监督:实行政府管理、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五条【主管部门】

文化与信息部是Enderland文明信息与文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制定政策、实施监管。公民革命委员会(CRC)依法对本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范信息领域的权力剥削行为。

第二编 信息内容管理

第六条【内容创作自由】

公民享有依法进行文化创作与信息表达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内容禁止范围】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宣扬、美化剥削制度、等级压迫或任何形式精神伤害的;

(二)煽动颠覆公民政权、破坏公有制、分裂文明共同体的;

(三)泄露文明秘密、星际贸易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及意识体数据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跨文明文化交流原则】

引进其他文明的文化产品,应遵循“取其精华、辩证吸纳”原则。文化与信息部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内容进行评估。

第九条【文化遗产与异质价值观内容标识与引导】

为践行“辩证包容、取其精华”的跨文明文化交流原则,对来自其他文明的文化内容实行分类管理:

  • 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吸纳
    • 定义:文化遗产指其他文明历史进程中产生,具有普遍人文价值、艺术成就或智慧结晶,且其核心精神与Enderland“平等尊重、反剥削反伤害、集体协作”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或可被辩证吸收的成果(如特定哲学思想、艺术形式、技术原型、历史叙事)。
    • 吸纳程序:文化与信息部应组织跨领域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文化遗产内容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可将其精华部分进行转化,纳入公共教育、艺术创作或技术研发的参考体系,并明确标注其来源与核心价值提炼。
  • 异质价值观内容的标识与引导
    • 对包含个人英雄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级宿命论等与Enderland集体主义、平等观存在根本差异的引进作品(无论其是否属于文化遗产),实行强制性标识与引导
    • 标识要求:应在作品播放前、片头及关键情节节点,以醒目方式设置明确的辩证提示。提示内容需说明该作品产生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所反映的价值逻辑,并引导观众进行批判性思考,区分艺术虚构、历史情境与Enderland的社会现实。
    • 目的:旨在帮助公民理解文化多样性,提升价值判断力,防止异质价值观未经反思地渗透,同时不否定作品可能具有的艺术或历史认识价值。

第十条【成人向内容分级标准】

对成人向内容的界定与分级,不以暴露情节的多寡为标准,而以作品的内核导向为核心依据。

(一)纯真美好导向内容:核心是描绘纯真情感、双向尊重、健康关系的内容,即使包含艺术化的暴露情节,不被认定为低俗淫秽,可标注情感导向提示后向成年公民开放。

(二)不良内容:核心存在物化个体、渲染非自愿侵犯、传递剥削或伤害思想的内容,无论形式如何,均直接认定为不良内容,禁止传播。

第十一条【成人向内容分层访问机制】

对允许传播的成人向内容,实行分层访问管理:

(一)基础成人内容:完成基础公民教育的成年公民可自由接触。

(二)伦理争议内容(如NTR题材):仅对完成基础教育的成年公民开放。访问前,用户必须在线签署“辩证看待承诺书”,承诺能区分虚构情节与现实伦理准则。该承诺记入个人公共档案。

(三)写实极端内容(俗称R18G):原则上禁止传播。仅以下两类人员可因工作需要申请接触:

  1. 法医、病理学家、心理学研究者等专业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与文化与信息部双重审批;
  2. 文化与信息部及其授权的内容审核专员。 接触过程全程留痕,内容严禁外泄。

非写实极端内容的推定:经过艺术化抽象处理,使其无法直接判定为极端暴力内容的

第十二条【极端场景信息过滤机制】

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灾难等极端场景,可能产生血腥、恐怖视觉信息时,公民的脑机芯片应自动或经授权启动认知滤网,对可能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视觉细节进行智能模糊处理,同时保留必要的危险警示信息(如气味、声音警报)。

第三编 信息应用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平台分类管理】

信息应用平台分为通用信息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政务公务平台等。文化与信息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平台分类目录与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通用平台开源义务】

面向不特定多数公民提供服务的通用信息应用平台,其核心功能源代码的公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80%)。开源范围、许可证及合规认定标准由文化与信息部制定。

第十五条【开源例外】

下列平台的源代码,经文化与信息部会同公民革命委员会(CRC)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免于开源,并按《加密法》管理:

(一)涉及文明安全、侦查办案、密码管理的专用平台;

(二)承载核心加密算法、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特定模块;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平台登记备案】

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金融、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平台,以及用户数量巨大、具有公共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平台,运营者应向文化部办理登记备案;涉及对外发表的,运营者应向对外信息和认知安全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官方政务参与平台】

“清文”平台经法定程序登记,为Enderland官方指定的政务公开、政策协商与重大公共事务公民参与的主要平台之一。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利用该平台发布信息、征求民意、组织预协商。

第十八条【平台运营规范】

平台运营者应当:

(一)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二)对平台内信息内容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利用算法、数据、流量等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价格歧视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四)依法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

第十九条【平台内容审核标准】

平台应依据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建立细化的内容审核标准与流程,并对审核人员进行核心价值观与辩证思维培训。

第四编 公共知识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体系】

Enderland公共知识基础设施体系由智库(知识库)、记忆宫、意识体空间等组成,构成文明知识与记忆的永久性、战略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智库(知识库)性质与内容】

智库是文明的公共知识存储器与共享中心,用于系统化保存、管理并向公民开放文明的科学技术成果、历史文化资料、社会调查数据、经脱敏处理的生物电信号学习模型等可公开知识。

第二十二条【智库存储与运维标准】

智库数据存储必须采用跨星际节点的分散式多同步存储架构,任何单一节点故障不应导致数据丢失。工程师进行系统维护、升级或迁移前,必须完成受影响数据的全量备份与完整性校验。具体技术标准由 【SCC-INFO-INFRA-STOR】规定。

第二十三条【智库内容管理】

智库内容实行知识共享协议管理,鼓励并规范公民贡献、编辑与修正。涉及敏感技术细节的算法模型,可按《加密法》加密存储,但其功能描述、接口文档及应用范围必须公开。

第二十四条【记忆宫性质与功能】

记忆宫是文明指定的超大规模、高安全等级云存储设施,用于依法依规存储公民自愿备份的生物记忆数据、意识体完整快照、生物载体(躯体)蓝图及其他需永久保存的生命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记忆宫分区管理】

记忆宫划分为:

(一)公共档案区:存储经捐赠或授权的、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脱敏群体记忆数据;

(二)个人加密托管区:存储公民个人加密的记忆与意识体数据,访问密钥由数据主体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掌控;

(三)机密托管区:存储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文明机密信息,访问需多重授权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记忆宫安全运维】

记忆宫运维须满足最高等级生物信息安全标准,采用物理分散、逻辑统一、多重加密、量子通信的架构。任何维护操作必须提前报备公民情报公正处备案,并在其监督下完成数据全量备份与安全隔离迁移。

第二十七条【意识体空间法律地位】

意识体空间是Enderland文明为意识体公民提供的法定存续环境。公民生物载体发生不可逆终止且无即时可用备用载体时,其意识体由文明安全网络依据预设协议,自动、优先引导至官方意识体空间。

第二十八条【意识体空间准入禁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律明确授权或意识体本人在完全清醒状态下的预先指令,不得拦截、劫持、扣留或向非官方空间引导公民意识体。违者按《刑法》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意识体单元权利保障】

意识体空间应为每个意识体提供一个独立的、受保护的虚拟世界单元。在该单元内,意识体享有法定的虚拟人身自由、创造自由与通信自由。除为执行《刑法》、《意识体矫正法》规定的教育、矫正程序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授权的环境调控、意识干涉或数据读取。

第三十条【意识体空间运维特殊要求】

意识体空间的服务器集群必须采用主动-主动式全球分散部署。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意识体连续存续的维护操作前,必须将全部意识体无感、实时迁移至经过完全验证的备份空间集群。迁移方案需经独立第三方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五编 联网协议与应用生态

第三十一条【基础通信协议开放】

基础通信协议、互联网际协议等底层网络协议标准原则上应公开。鼓励技术社区参与协议的演进与优化。

第三十二条【协议加密授权】

为保障特定网络(如政务内网、能源控制网、侦查专网)安全,可对通信协议进行加密。加密方案需经文化与信息部批准,并报CRC备案。

第三十三条【官方推荐应用生态原则】

为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与公民生活便利,文明鼓励使用安全、开源、非营利的通用应用程序,形成健康、互操作的应用生态。

第三十四条【核心应用程序清单与定义】

以下应用程序为当前阶段文明推荐的核心通用应用(动态清单详见附属标准 【SCC-INFO-APP-LIST】):

(一)流文:基于Git范式的开放式协作平台,是民间技术草案、政策建议、创意设计、学术预印本的主要汇集与版本管理枢纽,与智库数据互通。部分功能与天行健重合,但更多偏向学术探讨、文书撰写。

(二)清文:官方政务平台,集成法律草案公示、政策解读、预算公开、重大工程进展跟踪、线上听证与公投预投票功能。

(三)频论:集成化协作平台。民生版侧重社群交流与兴趣小组;事业版集成端到端加密通信、可验证电子签名、结构化公文流转与批阅系统,满足政务与商务协同需求。

(四)申购:文明内部物质资源与服务按需申领的统一平台,连接生产计划与公民需求,基于AVU体系进行核算。

(五)阡陌:全域实时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星际航线、行星内交通的查询、预约、导航与智能规划。

(六)智库:公民可自由查阅、编辑的文明百科全书(Wiki)应用,是智库知识库的友好前端。

(七)天行健:创客与开发者社区平台,提供开源硬件设计、软件代码库、API集市、实验设备共享预约与项目众筹功能。部分功能与流文重合,但更多偏向技术实践。

(八)星海:处理一切星际外交、贸易、科技合作、文明交流事务的一站式平台,集成跨文明通信协议翻译。

(九)山海:去中心化的多元化虚拟文化创作与分享平台,支持沉浸式影音、交互叙事、虚拟艺术展览等多种形式,创作者拥有作品完整权利。

(十)昆腾:支持多维宇宙网络协议栈与量子安全通信的超媒体浏览器,是公民访问文明内外部信息网络的主要入口之一。

第三十五条【应用间互操作性要求】

列入官方推荐清单的应用,应在保障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应用程序接口(API)实现必要的良性数据交互与功能跳转,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六编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督体系】

建立由文化与信息部行政监管、公民革命委员会(CRC)权力监督、行业组织自律、公民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信息文化领域综合监督体系。

第三十七条【CRC监督职权】

CRC有权对信息应用平台的算法逻辑、数据流、内容审核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共知识基础设施的运维安全、数据完整性进行突击审计;对任何涉嫌利用信息权力进行剥削的行为启动调查。

第三十八条【公民情报公正处取证权】

公民情报公正处依法调查案件时,有权要求平台运营者、基础设施运维方提供与调查相关的数据,但需严格遵守《加密法》及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内容审核责任豁免】

平台运营者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对明显违规信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运营者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平台运营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构成《反剥削法》界定的剥削行为的,依法从重追究。

第四十一条【个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制作、传播禁止内容或违规接触受限内容的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基础设施运维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导致公共知识基础设施数据丢失、损毁或意识体存续中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技术保护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绕过或破坏为执行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而设置的内容分级访问控制或认知滤网等技术保护措施。

第七编 附则

第四十四条【法规衔接】

涉及信息内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的具体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本法与《加密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加密事项上优先适用《加密法》。

第四十五条【儿童与青少年保护】

对未成年人接触信息内容实行特殊保护,具体办法由文化与信息部会同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术语解释】

本法中“核心功能源代码”、“用户数量巨大”、“成人向内容”、“极端内容”等具体界定标准,由文化部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生效】

本法自全民公投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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