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维护Enderland共产主义星际文明的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化解非对抗性社会矛盾,根据《Enderland宪法》、《反剥削法》及有关人民法,制定本法。
本法旨在处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本法是《Enderland刑法》的前置法与补充法,共同构筑文明的行为规范底线,是“六九建制”后公民直接民主权利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重要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意识体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预防和惩治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Enderland宪法》、《反剥削法》及《立法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Enderland主权领域内,包括所有殖民星球、星际航舰、空间站、人造天体、意识体网络空间、亚空间航道以及管辖的星际区域,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
第三条【处罚法定与比例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意识体完整性。
第四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通过矫正措施促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重点在于恢复其理性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与意愿。
第五条【责任主体】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及意识体损害的,应优先进行修复与补偿。
第六条【公民革命委员会监督权】 公民革命委员会(CRC)依据《反剥削法》赋予的监督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治安管理执法活动拥有调查权、质询权、证据调取权与追责建议权。公安机关必须配合CRC的合法监督与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七条【公民情报公正处协作】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依法请求公民情报公正处提供技术侦查支持与证据固定。公民情报公正处应依法提供协助,其提供的客观证据具有法定效力。
第八条【法律衔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处罚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扣除AVU额定(周期)信用积分值(俗称扣征信);
(三)AVU信用积分罚没(即罚款);
(四)限制特定科技权限;
(五)短期行政拘留;
(六)强制公民素养矫正;
(七)撤销基础教育毕业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警告】 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轻微谴责和告诫,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记入个人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扣除AVU额定信用积分值】
(一)对于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人,可依法扣除其AVU额定(周期)信用积分值。
(二)此项处罚将直接、长期影响行为人的社会信用评级,降低其后续周期内的基础信用额度、稀缺资源申购优先级、高级别公共服务(如星际旅行、高能耗设备使用)的申请资格。
(三)扣除额度与影响周期,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提出建议,经AVU信用管理体系核准后执行。信用恢复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完成社区服务、无新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信用评估。
第十二条【AVU信用积分罚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并处或单处一定数额的AVU信用积分罚没。罚没积分上缴公共分配体系。具体罚没标准由行政机关根据行为危害性,参照《AVU价值核算体系》制定。
第十三条【限制特定科技权限】 对滥用科技权限实施违法行为者,可限制其使用相关设备或系统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意识体高强度读写接口、个人星际航行器、公共力场发生器、高功率信息发射器、物质打印机(特定规格以上)等。限制期限为十五日至一年。
第十四条【短期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拘留应在指定的实体或虚拟矫正所执行,执行期间应保障基本人权。
第十五条【强制公民素养矫正】 对于因公民意识淡薄、社会规则认知欠缺或公有制理念偏差而违法者,可责令其进入指定的虚拟矫正环境,完成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德、科技伦理、反剥削思想及公有制经济原理课程与考核。矫正期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十六条【撤销基础教育毕业证明】
(一)对于实施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足以证明其当前不具备理性行使完全公民权利之能力与意愿,或严重违背公有制文明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依法提请,经大区级教育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公民革命委员会监察反腐科核准,撤销其基础教育毕业证明。
(二)撤销期间,行为人丧失基于完全公民身份的一切政治权利(包括选举、被选举、公投、发起公民动议、担任公职)及高级别科技权限调用资格——包括上述权利的专属于完全权利公民的权利。其AVU信用积分获取与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仅能维持基本生存所需。
(三)撤销期限为三个月至永久。期限届满或行为人完成高级别公民素养矫正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完全公民权利。可向原核准机关报备,在系统权限管理处恢复被停止的相关权利。核准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四)此处罚仅适用于本法分则中明确标注“可适用第十六条”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责任年龄与能力】
(一)已取得基础教育毕业证明的完全公民,应对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完全责任。
(二)因意识体暂时性紊乱、外部恶意程序入侵或脑机接口故障等非主观原因导致行为失控,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送医治疗,或由技术部门进行修复。在非主观状态下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或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共同违法】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九条【单位违法】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意识体紊乱患者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行为被刑事处罚的;
(五)在共同违反公共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利用意识体技术、高科技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紧急状态、管制期间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违法的;
(八)侵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二百至一千AVU积分罚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限制相关场所进入权限:
(一)在星际港、空间站、星门枢纽等交通枢纽非法聚集、堵塞通道,扰乱运输秩序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星际航行器,影响其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进入、破坏或干扰公共意识体集会、虚拟庆典等大型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至两千AVU积分罚没;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
(一)虚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公共信息网络、意识体公共频道或通过其他方式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编造、传播关于公有制经济政策、重大科技项目、公共安全事件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前款行为,造成较大范围恐慌或资源调配混乱的,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扰乱公共虚拟社区秩序】 在向全体公民开放的虚拟社区、意识体交流平台、公共智库讨论区等网络空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员劝阻无效的,处警告或五百及以下AVU积分罚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强制公民素养矫正:
(一)持续发送垃圾信息、恶意代码、逻辑炸弹,干扰平台正常运行或占用大量公共计算资源的;
(二)公然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或进行意识体层面的骚扰、精神压制的;
(三)组织、煽动或参与虚拟空间内大规模无序聚集、网络暴力,干扰其他公民正常社交活动或破坏社区和谐氛围的。
有前款行为,且涉及意识体层面攻击,对他人精神造成可评估损害的,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破坏选举、公投秩序】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植入恶意意识体程序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害公民依法进行的选举、公投、公民动议等政治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非法使用、传播民用高科技设备或程序】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限制相关科技权限:
(一)未经许可,在公共空域或管制区域操作高功率无人机、微型探测器或未经备案的私人航天器的;
(二)擅自使用、改装个人力场发生器、能量武器等设备,对公共设施或他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
(三)制造、传播、使用简易意识体干扰程序、数据包或未经安全认证的脑机接口插件的;
(四)非法接入或试图入侵公共能源网络、交通控制系统、环境维持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或系统风险的,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妨碍星际交通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以上AVU积分罚没,可并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限制星际航行权限:
(一)擅自移动、损毁、遮挡星际交通信号标志、导航浮标、亚空间信标的;
(二)擅自进入航道管制区域、星门跃迁区,影响航行安全的;
(三)在公共航行频道故意发布虚假导航信息或干扰正常通讯的。
第二十八条【危害公共能源、通讯安全】 盗窃、损坏、擅自关闭公共能源设施(如聚变反应堆、真空能提取阵列)、通讯基站、星际中继站,或非法干扰其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意识体权利
第二十九条【威胁他人安全】 写恐吓信、发送恶意意识体暗示、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与他人发生斗殴,造成轻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以下AVU积分罚款,并赔偿损失;造成权利人重伤或死亡的,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八百到一千额定AVU罚没,或经济赔偿权利人相关损失。虐待造成严重精神危害、虐杀或滥杀的,将依《刑法》处理。
第三十条【侵犯隐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个人载具或私人虚拟空间的;
(三)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删除、篡改他人个人数据的。
第三十一条【侵犯意识体隐私与完整】 非法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录制、存储、公开、篡改他人非公开的意识体活动、记忆片段、情感数据或思维过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 多次通过脑机接口、公共信息网络发送垃圾信息、恶意感官数据、强制广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未经同意向他人意识体发送商业推广、政治宣传等信息的,处警告或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三条【虐待、遗弃】 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被虐待人或被遗弃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虐待造成严重精神危害、虐杀或滥杀的,将依《刑法》处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产
第三十四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共或他人合法使用的物资、AVU积分、虚拟财产、数据资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以上AVU积分罚没;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
第三十五条【侵占】 将代为保管的公共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上AVU积分罚没。
第三十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故意损坏路灯、邮筒、公共意识体接入终端、自动售货机、公共交通工具、共享设备等公共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公共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二百以下AVU积分罚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节 妨害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 在文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局部管制期间,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文明共同体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二百至一千AVU积分罚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公安机关、公民革命委员会监察人员、公民情报公正处调查人员等文明共同体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AVU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AVU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文明共同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AVU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AVU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
第四十一条【窝藏、转移或代销赃物】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一千以下AVU积分罚没。
第四十二条【违反意识体数据管理规定】 未经授权,擅自下载、拷贝、传播非公开的公共意识体数据库内容,或违反规定将个人意识体数据违规存储于非安全节点、非法外流的,处警告或一千以下AVU积分罚没;造成数据泄露、污染或用于非法目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破坏文物、名胜古迹】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明共同体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AVU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AVU以上五百AVU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偷开他人航空器、航天器】 偷开他人航空器、航天器、星际航行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五百以下AVU积分罚没。
第四十六条【非法侵入公共信息系统】 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侵入公共信息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公共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控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条【非法改变公共信息系统功能】 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对公共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公共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八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意识体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节 违反公有制经济与资源管理秩序
第四十九条【破坏、侵占公有制生产资料】 故意破坏、非法侵占、私自挪用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工业机器人、物质打印机、大型实验设备、矿藏开采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被损坏或侵占财产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五十条【滥用公共资源】 无正当理由,超额、浪费性使用公共分配的能源、水资源、稀有材料、计算资源等,经劝阻不改的,处警告,并扣除相应额度的AVU信用积分值;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一条【扰乱AVU信用体系】 通过虚假交易、欺诈手段恶意刷取、套取AVU信用积分,或利用系统漏洞非法篡改积分数据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非法进行私有制交易活动】 在Enderland主权范围内,组织、参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物物交换、黑市交易、地下钱庄等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涉案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AVU积分罚没。屡教不改或数额巨大的,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逃避公共劳动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的公共劳动义务(如社区服务、星际拓荒基础建设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警告,并强制完成双倍劳动义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节 违反科技伦理与意识体保护规定
第五十四条【非法进行意识体相关实验】 未经批准,擅自对公民或动物进行意识体提取、复制、融合、修改等实验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永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传播反社会、反公有制意识体内容】 制作、传播含有煽动暴力、鼓吹私有制复辟、歧视特定群体、破坏民族团结等内容的意识体体验包或虚拟现实场景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限制虚拟内容创作权限。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非法使用脑机接口进行精神控制或剥削】 利用脑机接口技术,对他人实施精神控制、意识绑架或进行“精神剥削”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永久禁用高级脑机接口功能,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反人工自主意识法》】 违反《反人工自主意识法》,研发、测试、传播具有潜在自主行为能力的强人工智能程序或硬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相关设备与数据,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八节 危害星际交往与文明形象
第五十八条【非法接触或危害外星文明使者】 未经授权,擅自接触、跟踪、骚扰驻Enderland的外星文明外交人员、学者或游客,或对其采取不友好、威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限制星际交往权限。
第五十九条【泄露星际外交机密】 非法获取、泄露正在商议或执行中的星际外交政策、谈判细节、合作协议等机密信息,损害Enderland文明利益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高额AVU积分罚没。可适用第十六条。
第六十条【破坏星际公共设施或环境】 在星际港口、外交区域、共有星域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污染外星生态环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第六十一条【非法进行星际走私】 违反星际贸易法规,走私Enderland管制物资、技术或外星文明违禁品进出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走私物品及运输工具,并处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AVU积分罚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六十二条【管辖】 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涉及星际、跨星域的案件,由中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六十三条【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十四条【传唤与询问】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六十五条【检查】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六十七条【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六十八条【证据种类】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侵害人陈述;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包括意识体状态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脑机接口日志、虚拟空间行为记录、公共监控数据)。
第二节 决定
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权限】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AVU及以下AVU积分罚没,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适用第十一条(扣征信)、第十六条(撤销毕业证)的处罚,公安机关须将建议案卷移送AVU信用管理体系或大区级教育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公民革命委员会监察反腐科核准后,方可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处罚前告知】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第七十一条【听证】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处二千AVU以上AVU积分罚没、撤销(暂扣)基础教育毕业证明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七十二条【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七十三条【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三节 执行
第七十四条【行政拘留的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七十五条【AVU积分罚没的执行】 作出AVU积分罚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与被处罚人AVU账户所属的管理机构协作,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划扣相应积分。
第七十六条【资格处罚的执行】 作出限制科技权限、撤销(暂扣)毕业证明等资格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相关权限管理部门(如科技部、教育部、AVU信用管理体系),由该部门负责执行。
第七十七条【矫正的执行】 强制公民素养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虚拟矫正机构执行。矫正机构应当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定期向决定机关报告矫正情况。
第七十八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AVU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七十九条【担保人条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八十条【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四节 调解
第八十一条【调解范围】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CRC追管权
第八十二条【公民革命委员会全面监督】 公民革命委员会(CRC)依据《反剥削法》赋予的职权,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执法活动行使独立、全面的监督权。其监察反腐科有权:
(一)调阅任何治安案件的全部卷宗、证据、执法记录及内部审批流程;
(二)对办案人员、负责人进行询问与质询,要求其就执法行为作出说明;
(三)对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决定的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进行独立评估与审查;
(四)对发现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直接启动内部调查程序;
(五)对涉及公民重大权益(如适用第十六条)的案件,可派员列席公安机关的案情讨论会。
第八十三条【CRC调查启动权】 CRC监察反腐科在接到公民投诉、举报或通过日常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有权自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CRC追责建议权】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CRC监察反腐科经调查核实后,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滥用职权,违法实施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非法侵犯公民、意识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拒绝、阻碍CRC依法实施监督的。
CRC可依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记过、降级、调离岗位、罢免等处理建议,移送有关机关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民情报公正处的监督作用】 公民情报公正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存在问题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可向该公安机关提出改进建议,或向同级CRC监察反腐科报告。
第八十六条【公民申诉与检举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治安管理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有权向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公民情报公正处或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收到申诉、控告、检举的机关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七条【执法公开】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但涉及文明共同体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CRC有权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与文明共同体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相关用语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AVU信用积分”是指Enderland公有制经济体系中,用于衡量公民劳动贡献、信用状况并进行资源分配的价值单位。
(二)“意识体”是指智慧生物通过高维蛋白等载体表现出的独立思维、记忆与人格的总和。
(三)“公民革命委员会(CRC)”是指依据《反剥削法》设立,由基层公民选举产生,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在必要时可发动革命的常设机构。
(四)“公民情报公正处”是指独立于行政体系,负责情报收集、证据固定与公正披露的机构。
(五)“完全公民”是指已通过基础教育毕业考核,享有完整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的Enderland公民。
第九十条【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 Enderland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如地球人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可参照本法执行,但可根据该区域实际情况,由中央立法委员会制定特别规定。
第九十一条【星际区域法律适用】 在Enderland主权星域外的星际航行器、空间站内发生的治安案件,适用本法。在与其他文明共有或国际法规定的星域内,依照相关条约或协议处理。
第九十二条【法律冲突解决】 本法与《Enderland刑法》、《反剥削法》等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不一致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法为《刑法》之前置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优先适用《刑法》。
第九十三条【实施细则】 本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Enderland中央行政机关会同公民革命委员会制定。
第九十四条【解释权】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Enderland中央立法委员会(共进党)与最高人民法院,涉及与人民法衔接及CRC监督权限的解释,须会同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
第九十五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法未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Enderland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法与《Enderland刑法》共同构成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体系。
第九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7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但是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