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erland刑法》3006年修订转译精简还原版(可能有误写)

本篇因为由两篇草案拼接而成,排版前后可能不一致

序言

本法以《Enderland宪法》及人民法为根本遵循,依据《Enderland反剥削法》《Enderland治安法》《Enderland立法法》制定,定位为特别基本法(属于一般法)

本法深度立足于Enderland共产主义星际文明特质与意识体技术全面普及之现状,旨在构建一套适配高科技社会、逻辑严密的刑事法律体系。为此,本法坚定实行全年龄通判原则,并摒弃以躯体缺陷为由的刑罚宽宥(依托成熟医疗科技,躯体缺陷可经修复达至常态,故不构成从宽理由),以筑牢文明存续、发展及公平正义之法治屏障。

本法制裁之犯罪行为,以危害文明安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含载体与意识体)为核心。本法所捍卫之社会,其经济基础为公有制共产主义;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以对外星际交流合作为主干,由公共管理部门统一统筹,仅允许小型个体经营在严格服从公有制秩序管控之前提下双向开展。

本法之制定与修订,在Enderland“双向管理”政体框架内运行:公民革命委员会(CRC)​ 作为核心立法与重大事项统筹机构,主导本法的立、改、废;共产主义共同理想进步党(CIH)​ 作为行政党,统领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负责本法之执行与治安管控。

本法系对既往庞杂刑事规范之系统性革新与精简,原2339条律文已凝练于本475条法典之中。兹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卷 总则 (第1-80条)

第一编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20条)

第1条 立法目的与任务:惩罚各类危害Enderland文明、公民权益、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保护文明共同体主权与安全,维护社会、经济、星际秩序,保障共产主义事业有序推进,捍卫公有制根本制度。

第2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类推与事后重法溯及,确保公民行为预期稳定。

第3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实行全年龄通判,不分年龄、性别、种族、身份、地位,无任何特权,公民身份分类仅涉及权利行使方式差异,不影响刑法适用的平等性。

第4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与罪行危害程度、刑事责任大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匹配,从严、从轻、减轻处罚均严格依法适用,不搞法外宽宥。

第5条 属地管辖:覆盖Enderland全部主权领域,包括各殖民星球、星际航舰、空间站、黑洞星门、星际通道、能源设施等,域内所有犯罪一律适用本法。

第6条 属人管辖:Enderland公民在域外实施的任何犯罪,均适用本法;其中重罪(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例外,轻罪可结合犯罪地法律酌情适用。

第7条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域外实施侵害Enderland文明、公民(含载体与意识体)利益的犯罪,本法规定为重罪且犯罪地法律亦认定为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 普遍管辖:对星际公约明确的国际犯罪(如星际恐怖主义、跨星际贩卖人口、星际武器扩散等),行使刑事管辖权,不区分犯罪地与犯罪主体国籍。

第9条 溯及力: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法施行前已实施的行为,若本法处罚较轻则适用本法,已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得溯及既往加重处罚。

第10条 解释权:立法解释由Enderland公民革命委员会(CRC)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由两高制定,报CRC备案,不得与立法解释抵触。

第11条 核心术语定义:明确“犯罪”“刑罚”“公民”“意识体”“载体”“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星际领域”“重罪”“轻罪”等核心术语内涵,统一适用标准。

第12条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星际组织等单位实施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同时处罚单位(没收财产、剥夺科技权限等)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13条 跨文明管辖衔接:Enderland与其他星际文明发生管辖冲突时,优先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移交星际法院专属管辖,确保管辖无遗漏。

第14条 战时特别规定:文明处于战时、星际冲突状态时,危害文明安全、公共秩序的犯罪从重处罚,刑事诉讼程序可依法简化,优先保障文明存续。

第15条 刑事附带民事:犯罪行为造成公民载体、意识体、财产损失,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被害人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修复损害(含意识体修复)。

第16条 管辖例外:因星际条约另有约定,且不损害Enderland核心利益的,可适用条约约定管辖,否则仍适用本法。

第17条 外交豁免:外交人员仅享有程序豁免,实体犯罪仍适用本法,全年龄通判,不因其身份免除刑事责任。

第18条 犯罪认定标准:无论行为方式(实体行为、意识体操作、科技手段),只要符合本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一律认定为犯罪,不区分行为实施的技术载体。

第19条 轻罪与重罪划分:法定最低刑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为轻罪,三年以上(含三年)为重罪,划分仅用于管辖与量刑幅度,不影响全年龄通判原则。

第20条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衔接:本法与《Enderland反剥削法》《Enderland星际安全法》《Enderland治安法》衔接,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无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中,《Enderland治安法》明确的附加刑相关规定,本法予以采纳并细化执行。

第二编 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21-40条)

第21条 犯罪构成:一切危害Enderland文明、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含载体与意识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第22条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心态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第23条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意识体操作、高科技手段实施的行为,均纳入客观行为认定范畴。

第31条 刑事责任能力:以行为人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为核心认定标准,全年龄通判,无年龄相关刑事责任减免;基础教育毕业证明为公民完全行为能力的法定证明文件,躯体缺陷(如聋、哑)可通过Enderland成熟医疗科技修复,不构成刑事责任减免理由。

第32条 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身行为能力(含意识体紊乱、载体彻底损毁且无法修复)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强制进行意识体矫正与载体修复。

第33条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可从轻处罚(不包括躯体缺陷相关情形,躯体缺陷可通过医疗修复,不构成能力减免理由)。

第35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适用死刑。

第37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为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39条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为共同犯罪;意识体协同、跨星际勾结实施的共同犯罪,从重处罚。

第41条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按参与罪行处罚。

第43条 教唆犯罪: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实施重罪、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45条 间接正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人工智能、意识体傀儡、未修复躯体缺陷者(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免责/减责理由)实施犯罪的,以间接正犯论处,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第47条 意识体犯罪认定:针对意识体的劫持、篡改、复制、销毁、非法交易等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从重处罚。

第49条 跨星际犯罪认定:犯罪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Enderland殖民星球、星际区域的,认定为跨星际犯罪,从重处罚,由星际法院专属管辖。

第51条 罪数认定: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数个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53条 犯罪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含意识体准备、科技工具准备、星际通道准备等)的,为犯罪预备,可从轻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从轻。

第55条 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其中如吸食毒品等非法精神药品、破坏生态等犯罪未遂的,不从轻处罚。

第57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减轻处罚。

第59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可从轻处罚,不得免除处罚。

第61条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减轻处罚,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的,可免除处罚,不因其躯体缺陷减免(躯体缺陷可通过医疗修复)。

第63条 单位犯罪细化:单位包括星际企业、星舰编队、科研机构、星际组织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剥夺科技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第65条 高科技犯罪认定:利用意识体技术、星际航行技术、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认定为高科技犯罪,从重处罚。

第67条 罪与非罪界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予以行政处分。

第69条 犯罪主观恶性认定:主观恶性大小结合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事后态度综合认定,主观恶性大的,从重处罚。

第71条 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联系的,认定为有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需结合高科技手段特性,综合举证认定。

第73条 多因一果认定:多个行为共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按各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分别认定刑事责任,主因行为从重处罚。

第75条 意识体犯罪特殊认定:意识体脱离载体后实施的犯罪,仍由意识体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载体损毁不影响责任认定。

第77条 跨文明犯罪认定:涉及Enderland与其他星际文明的犯罪,协商管辖不成的,由星际法院管辖,适用本法从重处罚。

第79条 战时犯罪认定:战时实施危害文明安全、公共秩序的犯罪,无论主观心态,均从重处罚,简化审判程序。

第80条 刑事责任承担:犯罪主体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无任何免责事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全年龄通判,不因其年龄、躯体状态减免责任(躯体缺陷可修复)。

第三编 刑罚 (第41-80条)

第41条 刑罚种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AVU信用积分罚没、特定科技权限剥夺,以及依据《Enderland治安法》增设的剥夺基础教育毕业证明(该证明为公民完全行为能力的法定凭证)。

第42条 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实行社区矫正,限制星际航行、意识体操作等权限,定期报告行为情况。

第43条 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含载体与意识体限制),就近强制劳动教育。

第44条 有期徒刑:期限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五年,剥夺人身、意识体活动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或意识体矫正(非严重罪)。

第45条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与意识体矫正,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46条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执行方式为意识体重组、永久封存、清除记忆备份或载体无害化之一处理,禁止酷刑与公开执行。

第47条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职任职权、公投参与权、意识体操作权限等,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终身。

第48条 没收财产/物质使用权: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使用权/用益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公共财产相关犯罪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文明共同体。

第49条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非公民,强制驱逐出Enderland主权领域,重罪可永久禁止入境,公民犯罪不适用驱逐出境。

第50条 AVU信用积分罚没:罚没部分或全部AVU信用积分,限制资源兑换、星际航行等权限,期限与刑期同步,重罪可额外追加罚没。

第51条 特定科技权限剥夺:剥夺星际航行、意识体读写、基因编辑、核心科技接触等权限,期限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重罪可永久剥夺。

第52条 剥夺基础教育毕业证明:作为附加刑,适用于各类犯罪,剥夺期限与刑期同步;该证明为公民完全行为能力的法定凭证,剥夺期间,行为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民主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后,行为人需重新参加基础教育毕业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获取该证明,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相关权利。

第53条 刑罚执行机关:主刑由监狱、星际矫正中心执行;附加刑由司法行政机关、星际管控部门协同执行,其中剥夺基础教育毕业证明的执行由教育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同负责,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53条 管制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罪犯遵守管制规定,定期提交行为报告与意识体状态报告。

第54条 拘役执行:在就近的星际拘役所执行,实行军事化管理,强制参加劳动与思想教育。

第55条 有期徒刑执行:在监狱、星际劳动改造、意识劳动改造-意识服务器节点空间基地执行,根据罪行轻重分配改造任务,重罪实行严格管控。

第56条 无期徒刑执行:在高级星际监狱执行,重点进行意识体矫正与劳动改造,定期评估减刑资格。

第57条 死刑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星际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执行后及时公示执行结果,归档备查。

第58条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执行,定期核查权利限制情况,不得擅自恢复。

第59条 没收财产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没收财物统一上缴公共分配体系,禁止私分。

第60条 驱逐出境执行:由星际边境管控部门执行,强制遣送出境,记录在案,禁止再次入境(重罪)。

第61条 AVU积分罚没执行:由AVU管理部门协同司法机关执行,同步限制相关权限。

第62条 科技权限剥夺执行:由科技管控部门执行,注销相关权限证书,定期核查,禁止违规恢复。

第63条 刑罚执行监督: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刑罚执行全过程,发现违规及时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64条 刑罚执行变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仅限意识体严重紊乱且无法短期矫正,不包括躯体缺陷),需依法审批。

第65条 暂予监外执行:仅限意识体严重紊乱、载体临时损毁且无法立即修复(非躯体缺陷,躯体缺陷可通过医疗修复,不适用)、有严重疾病(非躯体可修复缺陷)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第66条 监外执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定期提交矫正报告,违规立即收监。

第67条 刑罚执行中止:因罪犯意识体紊乱、星际冲突等不可抗力,可中止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恢复执行。

第68条 刑罚执行终止:刑罚执行完毕、罪犯死亡(载体与意识体均湮灭)、赦免的,执行终止。

第69条 意识体矫正执行:适用于非重罪罪犯,在受控虚拟环境中进行意识体矫正,矫正合格后方可减免刑罚。

第70条 劳动改造执行:根据罪犯罪行轻重、技能水平,分配相应劳动任务,劳动任务包括物质劳动和意识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成果纳入公共分配体系。

第71条 减刑执行:减刑需经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法院裁定,公示后生效,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第72条 假释执行:假释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违规立即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第73条 刑罚执行衔接:星际范围内的刑罚执行,由星际管控部门与执行机关协同,确保执行无遗漏。

第74条 执行异议:罪犯、被害人对刑罚执行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诉,执行机关依法核查处理。

第75条 执行信息公开:刑罚执行的关键信息(不含涉密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监督。

第76条 执行人员责任: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第77条 意识体矫正监督:意识体矫正过程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禁止违规篡改意识体,矫正结果作为减刑重要依据。

第78条 劳动改造评估:定期评估罪犯劳动改造效果,评估合格的,可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依据。

第79条 监外执行收监情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规、疾病(可修复躯体缺陷除外)痊愈、意识体紊乱恢复的,立即收监。

第80条 刑罚执行档案:建立完整的刑罚执行档案,涵盖执行过程、矫正情况、评估结果等,终身留存备查。

第二卷 分则 (第81-460条)

第四编 危害文明安全罪 (第81-120条)

第81条 叛文明罪:背叛Enderland共产主义星际种族共同体,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敌对文明,危害文明主权与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2条 分裂文明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Enderland文明共同体,破坏殖民星球、星际区域统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3条 颠覆核心制度罪:攻击、破坏Enderland共产主义制度、公有制根本、公民革命委员会(CRC)管理体系、共进党(CIH)行政管控秩序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4条 星际恐怖主义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星际恐怖袭击、劫持星舰、伤害公民等行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5条 危害星际安全罪:破坏星际航道、星门、空间站、能源等核心设施,危害星际航行安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6条 泄露文明核心秘密罪:泄露Enderland核心科技、星际战略、意识体技术机密等,危害文明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7条 非法获取文明核心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Enderland核心秘密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8条 非法向境外泄露核心秘密罪:故意向境外势力、敌对文明泄露Enderland核心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89条 资助敌对势力罪:资助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分裂势力,危害Enderland文明安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0条 战时危害文明安全罪:战时勾结敌对势力、泄露军事机密、破坏战时秩序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1条 非法开启星际通道罪:未经公民革命委员会(CRC)批准,擅自开启黑洞星门、星际通道,危害星际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2条 非法关闭星际通道罪:擅自关闭Enderland核心星际通道,影响星际运输、救援、防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3条 危害黑洞星门安全罪:破坏、干扰黑洞星门运行,导致星际通道瘫痪、星际冲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4条 非法入侵星际防御系统罪:侵入Enderland星际防御系统、反入侵系统,干扰防御功能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5条 非法研发、使用星际武器罪:未经批准,研发、制造、使用反物质武器、黑洞武器、维度武器等星际武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6条 非法贩卖星际武器罪:贩卖、走私星际武器,危害星际安全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7条 非法使用星际武器罪:擅自使用星际武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8条 勾结外星敌对势力罪:与Enderland敌对的外星文明、势力勾结,实施危害Enderland利益的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99条 跨星际危害文明罪:在多个星际区域、外星文明领域,实施危害Enderland文明的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0条 故意损毁文明标志性设施罪:故意损毁Enderland文明标志性建筑、历史遗迹、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办公设施、共进党(CIH)行政机关设施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101条 过失危害文明安全罪:过失实施危害文明安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102条 非法获取星际战略资源罪:非法开采、窃取Enderland星际战略资源(反物质、暗物质、稀有元素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3条 非法贩卖星际战略资源罪:非法贩卖、走私星际战略资源,危害文明发展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4条 破坏星际生态安全罪:破坏星际生态平衡、污染星际空间、损毁殖民星球生态环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5条 非法改造星际天体罪:未经批准,擅自改造行星、小行星、彗星等星际天体,危害星际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6条 非法探测、开采黑洞资源罪:未经批准,探测、开采黑洞内部资源,危害星际安全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7条 危害文明存续罪:实施足以威胁Enderland文明存续的行为(如释放星际病毒、开启危险维度通道等),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8条 非法传播星际危险物质罪:非法传播、投放星际危险物质(星际病毒、放射性物质、反物质残渣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9条 包庇、纵容危害文明安全犯罪罪:明知他人实施危害文明安全犯罪,而予以包庇、纵容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110条 拒绝执行文明安全指令罪:在文明安全受到威胁时,拒绝执行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共进党(CIH)所属行政机关(含公安机关)、星际管控部门的安全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111条 伪造文明安全证明罪:伪造、变造、买卖文明安全相关证明、许可文件,危害文明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112条 非法出入境罪:未经批准,擅自出入境(星际区域间),危害文明安全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条 组织非法出入境罪: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危害文明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14条 协助非法出入境罪:为他人非法出入境提供便利、工具、信息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非法滞留星际领域罪:非Enderland公民,未经批准在Enderland星际领域滞留超过规定期限,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驱逐出境。

第116条 危害星际外交关系罪:故意破坏Enderland与其他友好星际文明的外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117条 战时资敌罪:战时向敌对势力提供战略资源、情报、星舰等支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18条 非法获取军事机密罪:非法获取、持有Enderland军事机密(星际防御部署、武器参数、军事演习计划等)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19条 非法泄露军事机密罪:泄露Enderland军事机密,危害星际国防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20条 非法买卖军事机密罪:买卖、交换Enderland军事机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五编 刑罚裁量 (第121-150条)

第121条 量刑基本原则: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本法规定为准绳,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全年龄通判,不搞特殊宽宥(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减责理由)。

第122条 量刑基准: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基准刑期,在此基础上结合从重、从轻、减轻情节调整。

第123条 从重处罚情节适用规则: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在基准刑期基础上提高20%-50%,多个从重情节叠加的,最高提高100%(不超过死刑)。

第124条 从轻处罚情节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在基准刑期基础上降低20%-50%,多个从轻情节叠加的,最低不低于法定最低刑期。

第125条 减轻处罚情节适用规则: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最低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多个减轻情节叠加的,可降低一个刑罚档次。

第126条 免除处罚情节适用规则:免除处罚需严格依法,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躯体缺陷相关情形不适用免除处罚。

第127条 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教唆他人犯罪、利用意识体技术犯罪、跨星际犯罪、危害核心制度犯罪、走私毒品、破坏生态(含决水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128条 从轻处罚情节: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可从轻处罚(不包括躯体缺陷相关情形,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从轻理由)。

第129条 减轻处罚情节:自首、立功、积极修复损害、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严重过错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30条 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中止犯未造成损害、胁从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131条 累犯认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为累犯,从重处罚,全年龄适用,无年龄例外。

第132条 累犯例外: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五年再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第133条 自首认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包括意识体相关犯罪、跨星际犯罪,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134条 立功认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为立功;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为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为立功,可减轻处罚。

第135条 重大立功认定:揭发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为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136条 悔罪表现认定:真诚悔罪需结合主动认罪、配合调查、积极弥补损失等,单纯认罪不认定为悔罪,躯体缺陷修复情况可作为悔罪参考(主动修复的,可酌情从轻)。

第137条 损害修复认定:积极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含意识体修复、公共设施修复、生态修复),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修复效果纳入量刑考量。

第138条 被害人谅解认定:取得被害人(含意识体主体)书面谅解,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减轻处罚,全年龄适用,无年龄例外。

第139条 被害人过错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如主动挑衅、实施不法行为),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可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第140条 未遂犯量刑: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未遂犯,可从轻处罚,但走私毒品、破坏生态(决水等)的未遂犯,不从轻处罚。

第141条 中止犯量刑: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为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减轻处罚。

第142条 从犯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可从轻处罚,不适用免除处罚(除非情节特别轻微)。

第143条 胁从犯量刑: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为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与躯体状态无关,躯体缺陷可修复,不额外宽宥)。

第144条 教唆犯罪量刑: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教唆实施重罪的,从重处罚。

第145条 共同犯罪量刑:共同犯罪中,主犯按全部罪行处罚,从犯从轻处罚,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考虑躯体状态相关宽宥。

第146条 数罪并罚量刑: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外,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确定执行刑期,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第147条 数罪并罚例外:数罪中有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

第148条 漏罪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149条 新罪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150条 缓刑适用限制:缓刑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轻罪罪犯,重罪、破坏生态、走私毒品等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第六编 刑罚具体运用 (第151-200条)

第151条 缓刑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情节较轻、有真诚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宣告缓刑,全年龄适用,躯体缺陷相关情形不影响缓刑适用(可修复)。

第152条 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153条 缓刑考验期计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缓刑考验期一日。

第154条 缓刑执行: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定期提交行为报告、意识体状态报告,禁止接触毒品、禁止实施破坏生态行为。

第155条 缓刑撤销: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重处罚。

第156条 减刑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可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第157条 减刑幅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第158条 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公示后生效,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全过程。

第159条 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假释。

第206条 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208条 假释执行:假释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禁止接触毒品、禁止实施破坏生态行为。

第210条 假释撤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从重处罚。

第212条 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214条 追诉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后罪追诉期限单独计算。

第216条 追诉时效延长: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追诉时效延长,不受二十年限制。

第218条 赦免适用:由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决定赦免,赦免仅适用于轻罪,重罪、危害文明安全犯罪、走私毒品、破坏生态犯罪,不得赦免。

第220条 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执行违规、徇私舞弊的,依法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22条 社区矫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定期评估罪犯表现,及时向法院、检察机关报告。

第224条 社区矫正违规处理:社区矫正期间违规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从重处罚。

第226条 劳动改造执行:劳动改造实行同工同酬,如评奖等程序可正常执行,根据罪犯技能分配劳动任务,劳动成果纳入公共分配体系,改造效果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228条 意识体矫正执行:意识体矫正需在受控虚拟环境中进行,由专业机构负责,矫正过程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矫正合格后方可作为减刑依据。

第230条 刑罚执行变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需经严格审批,公示后生效,严禁擅自变更执行方式。

第232条 罪犯权利保障: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含犯罪相关权利)不受侵犯,意识体、载体安全受保护,禁止虐待、体罚罪犯。

第234条 执行异议处理:罪犯、被害人对刑罚执行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申诉,依法核查处理,不得拖延。

第236条 执行信息公开:刑罚执行的期限、方式、矫正情况等信息,除涉密内容外,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监督。

第238条 执行人员责任: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体罚罪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第240条 暂予监外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意识体紊乱恢复、载体修复完毕(躯体缺陷可修复,不再适用监外执行)、违规的,立即收监。

第七编 破坏生态罪 (第201-250条)

第201条 破坏生态罪定义:故意或过失实施破坏Enderland星际生态、宜居星球生态环境、星际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均认定为破坏生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年龄通判,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减责理由。

第202条 破坏生态罪通用处罚基准:实施破坏生态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03条 非法污染星际空间罪:非法向星际空间、殖民星球、星舰周边排放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反物质残渣、危险废弃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04条 非法污染宜居星球罪:向宜居星球排放污染物、危险物质,破坏宜居环境、土壤、水源、大气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05条 决水破坏生态罪:故意决水,破坏宜居星球生态、水利设施、土壤植被、水文系统的,认定为破坏生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决水属于破坏生态核心行为,不单独定罪,统一纳入破坏生态罪)。

第206条 非法破坏植被罪:故意损毁、砍伐、焚烧宜居星球植被,破坏生态平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07条 非法开采生态资源罪:未经批准,开采宜居星球生态资源(森林、矿产、水资源等),破坏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08条 非法改造宜居星球地貌罪:未经批准,擅自改造宜居星球地貌、地质结构,破坏生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09条 非法释放星际生态入侵物种罪:未经批准,释放、引入星际入侵物种,破坏本地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10条 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罪:非法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危害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11条 破坏生态修复设施罪:故意破坏生态修复设施、监测设备,阻碍生态修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12条 非法占用生态保护区罪:非法占用、开发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破坏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13条 过失破坏生态罪:过失实施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14条 非法焚烧生态物质罪:非法焚烧植被、生态废弃物,污染大气、破坏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15条 破坏土壤生态罪:非法污染、破坏宜居星球土壤,导致土壤无法承载植被、无法宜居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16条 破坏水源生态罪:污染、破坏宜居星球水源、水文系统,影响生态与居民生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17条 破坏大气生态罪:非法排放有害气体、粉尘,污染大气,危害居民健康与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18条 非法捕捞星际水生生物罪:非法捕捞、杀害星际水生生物,破坏星际水生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19条 非法猎捕星际保护生物罪:猎捕、杀害星际保护生物,破坏生态平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20条 非法采集保护植物罪:非法采集、破坏星际保护植物,破坏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21条 破坏星际生态廊道罪:破坏星际生态廊道、迁徙通道,影响生物迁徙、生态循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22条 非法改造星际天体生态罪:未经批准,改造小行星、彗星等星际天体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23条 生态恐怖主义罪:以破坏生态为目的,实施恐怖活动,危害文明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24条 生态犯罪共犯:与他人勾结实施破坏生态罪,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主犯、教唆犯从重处罚。

第225条 生态犯罪未遂:破坏生态罪未遂的,可从轻处罚,但决水、非法排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生态的未遂犯,不从轻处罚,仍按本罪既遂标准的80%判处刑罚,确保对严重破坏生态行为的严厉管控,不因其未得逞而放宽惩处,坚守全年龄通判原则,不考虑躯体缺陷相关宽宥情形。

第227条 生态犯罪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破坏生态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满15周岁者、教唆实施决水、非法排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生态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228条 生态犯罪自首与立功:实施破坏生态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破坏生态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的,为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229条 生态损害赔偿:实施破坏生态罪造成生态系统损害、公共财产损失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款项专项用于生态修复。

第230条 生态修复义务:罪犯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生态修复(含植被补种、污染物清理、水源净化等),修复不合格的,从重处罚,不得适用减刑、假释。

第231条 非法监测生态数据罪:非法获取、篡改、删除生态监测数据,干扰生态管控、影响生态决策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32条 包庇破坏生态犯罪罪:明知他人实施破坏生态犯罪,而予以包庇、纵容、帮助毁灭证据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33条 拒绝生态整改罪:收到生态管控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拒绝整改、拖延整改,导致生态损害加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34条 非法倾倒星际垃圾罪:非法向星际空间、宜居星球、星际航道倾倒垃圾、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35条 破坏星际气象环境罪:非法干扰星际气象系统、宜居星球气象环境,导致极端天气、生态失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36条 非法开采星际生态资源罪:未经批准,开采星际空间、小行星、彗星上的生态相关资源,破坏星际生态平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37条 生态犯罪累犯:因破坏生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破坏生态罪的,为累犯,从重处罚,全年龄适用。

第238条 单位破坏生态罪:单位实施破坏生态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剥夺科技开发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破坏生态罪处罚。

第239条 跨星际破坏生态罪:犯罪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星际区域、殖民星球的,认定为跨星际破坏生态罪,从重处罚,由星际法院专属管辖。

第240条 利用高科技破坏生态罪:利用基因编辑、人工智能、星际运输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破坏生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41条 破坏生态罪的追诉时效:破坏生态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造成生态永久损害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242条 非法占用宜居星球土地罪:未经批准,占用宜居星球可居住、生态保护相关土地,破坏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43条 破坏星际生物多样性罪:实施危害星际生物多样性、导致物种灭绝或濒临灭绝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44条 过失决水破坏生态罪:过失实施决水行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45条 非法运输危险生态物质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污染物、入侵物种等,危害生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46条 破坏生态保护区设施罪:故意破坏生态保护区的防护设施、监测设备、警示标志等,阻碍生态保护工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47条 生态犯罪的数罪并罚:实施破坏生态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数个破坏生态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48条 破坏生态罪的缓刑限制:破坏生态罪中,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适用缓刑;轻罪适用缓刑的,需附加生态修复义务。

第八编 危害公民权利罪 (第251-300条)

第251条 危害公民权利罪定义:故意或过失侵害Enderland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意识体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均认定为危害公民权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年龄通判(年满15周岁者承担完整刑事责任,未满15周岁者按本法相关规定追责),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减责理由。

第252条 故意虐杀罪(载体与意识体):故意反复剥夺公民载体生命、永久销毁公民意识体,或导致公民意识体永久紊乱无法修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载体与意识体):过失导致公民载体死亡、意识体销毁或永久紊乱的,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4条 故意伤害罪(载体与意识体):故意伤害公民载体,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的,或篡改、损伤公民意识体,影响意识正常功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残疾或意识体严重损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5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载体与意识体):过失造成公民载体重伤、意识体严重损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6条 劫持意识体罪:非法劫持、控制公民意识体,剥夺公民意识自主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57条 篡改意识体罪:非法篡改、扰乱公民意识体内容、记忆、情感,影响公民正常认知与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58条 非法复制意识体罪:未经公民同意,非法复制公民意识体,用于商业、犯罪或其他非法用途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259条 非法交易意识体罪:贩卖、买卖公民意识体或意识体相关数据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60条 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公民人格、损毁公民名誉,或侮辱公民意识体相关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261条 诽谤罪: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公民名誉、人格,或捏造公民意识体相关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262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含载体拘禁、意识体禁锢),限制公民行动或意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63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要挟公共管理部门或他人为目的,绑架公民载体、劫持公民意识体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载体或意识体)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264条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民合法财产(含实物、AVU信用积分、科技权限等)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星际航舰、空间站等公共场所抢劫的;(三)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公职人员抢劫的;(六)抢劫公共财产的。

第265条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意识体相关数据、科技成果等,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266条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AVU信用积分、科技权限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267条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民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69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公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270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星际组织、行政机关等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71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星际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2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生态修复、公民救济、星际救援、科技研发等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文明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条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民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AVU信用积分等,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74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民合法财物、科技设备、意识体存储载体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5条 破坏公民载体罪:故意破坏公民载体(如损毁躯体、破坏载体修复功能等),影响公民正常生活、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公民住所、星际舱室、意识体存储空间等,侵犯公民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77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星际居住舱、意识体专属空间等,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意识安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78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文明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含载体信息、意识体信息、身份信息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实行双罚制。

第279条 报复陷害罪:文明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或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进行报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星际组织、行政机关等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81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含星际跨种族婚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2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含星际婚姻登记、事实婚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83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含星际领养、意识体亲属),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公民,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85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含载体、意识体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86条 拐卖公民罪: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公民(含载体、意识体)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拐卖公民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公民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公民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公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公民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公民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公民卖往境外星际文明的。

第287条 收买被拐卖的公民罪:收买被拐卖的公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公民,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公民,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公民,又出卖的,依照本法拐卖公民罪定罪处罚。

第288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五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89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90条 非法剥夺公民意识体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意识体自由,限制意识体活动范围、篡改意识体活动权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1条 侵害公民意识体健康罪:非法损伤、干扰公民意识体,导致意识体功能异常、记忆缺失、情感紊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92条 盗窃意识体数据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意识体相关数据、记忆、隐私等,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窃取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意识体数据的,从重处罚。

第293条 侵犯意识体隐私罪:非法窥探、泄露公民意识体隐私、记忆、情感等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意识体隐私的,从重处罚。

第294条 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罪:引诱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危害公民权利罪、破坏生态罪等各类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重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295条 虐待未成年人罪:虐待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含载体、意识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未成年人重伤、死亡或意识体永久损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6条 遗弃未成年人罪:对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扶养、监护义务而拒绝扶养、监护,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未成年人重伤、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97条 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罪:强迫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危险劳动的,从重处罚。

第29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99条 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物品罪:向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毒品、危险物质、不良信息、毒品等有害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00条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罪:实施危害未满15周岁未成年人载体、意识体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含本法已单独定罪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九编 破坏公有制与经济秩序罪 (第301-350条)

第301条 破坏公有制罪

故意或过失实施破坏Enderland公有制制度、公共财产、公共管理秩序,影响共产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均认定为破坏公有制与经济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年龄通判(年满15周岁者承担完整刑事责任,未满15周岁者按本法相关规定追责),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减责理由。

第302条 侵占公共财产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窃取、骗取公共财产(含星际资源、科技设备、AVU公共信用积分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未满15周岁者实施本罪的,按相应量刑标准从轻处罚(不免除处罚)。

第303条 挪用公共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04条 破坏公共设施罪: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星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备、意识体公共存储设施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破坏公共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305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Enderland公有制管控规定,擅自开展大型商业活动、垄断经营、非法牟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第306条 非法牟利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公有制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307条 破坏星际贸易秩序罪:违反星际贸易管控规定,擅自开展星际贸易、走私违禁物品(不含毒品,毒品按专门条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08条 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进入Enderland星际领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第309条 非法转让公共财产罪: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售、抵押公共财产、星际资源、科技成果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10条 虚报公共开支罪:虚报、冒领公共资金、公共物资,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311条 浪费公共资源罪:故意浪费公共资源、星际能源、水资源、生态资源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12条 破坏公共管理秩序罪:故意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星际管控秩序、公有制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13条 非法获取公共科技成果罪:未经批准,非法获取、复制、使用公共科技成果、星际技术、意识体相关核心技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14条 非法转让公共科技成果罪: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售公共科技成果、星际技术,损害公共利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15条 商业欺诈罪:在小型个体经营、星际交流合作中,实施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公共资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16条 破坏星际金融秩序罪:违反星际金融管控规定,扰乱公共金融秩序、AVU信用积分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17条 伪造公共凭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公共凭证、公共证件、星际通行证件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18条 挪用公共物资罪:挪用公共物资、救灾物资、生态修复物资、星际救援物资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19条 侵占公共土地罪: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公共土地、宜居星球公共区域,破坏公有制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20条 破坏公共服务罪:故意破坏公共服务、星际救援服务、意识体修复服务、医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21条 非法垄断罪:擅自垄断小型个体经营市场、星际交流合作相关领域,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22条 非法获利罪:通过非法经营、欺诈、侵占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323条 破坏公有制生产秩序罪:故意破坏公共生产秩序、星际资源开发秩序、科技研发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24条 过失破坏公有制秩序罪:过失实施破坏公有制秩序、公共财产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25条 组织破坏公有制罪:组织他人实施破坏公有制、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26条 协助破坏公有制罪:为他人实施破坏公有制、公共财产的行为提供便利、工具、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27条 包庇破坏公有制罪:明知他人实施破坏公有制、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而予以包庇、纵容、帮助毁灭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28条 拒绝执行公有制管控指令罪:收到公共管理部门的公有制管控指令后,拒绝执行、拖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29条 非法处置公共财产罪: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损毁、丢弃公共财产、公共物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0条 破坏星际资源开发秩序罪:违反星际资源开发管控规定,擅自开发、开采星际资源,破坏公有制开发秩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31条 非法挪用公共科技设备罪: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公共科技设备、星际设备、意识体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2条 虚报科技研发开支罪:在公共科技研发项目中,虚报、冒领研发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3条 破坏公共信用秩序罪:故意破坏AVU公共信用积分管理秩序、公民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4条 非法获取公共信用积分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骗取公共信用积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335条 伪造公共信用凭证罪:伪造、变造公共信用凭证、AVU积分凭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36条 破坏个体经营秩序罪:违反小型个体经营管控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规模、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7条 非法收取公共服务费用罪: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公共服务费用、星际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8条 侵占公共收益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共收益、星际贸易收益、个体经营公共分红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339条 破坏公共运输秩序罪:故意破坏星际公共运输秩序、公共交通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40条 非法拦截公共运输工具罪:非法拦截星际公共运输舰、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1条 破坏公共通讯秩序罪:故意破坏公共通讯系统、星际通讯网络、意识体通讯渠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42条 非法干扰公共通讯罪:非法干扰公共通讯、星际通讯、意识体通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3条 破坏公共医疗秩序罪:故意破坏公共医疗秩序、意识体修复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4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公共医疗资质、意识体修复资质,擅自开展医疗、意识体修复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345条 非法提供医疗服务罪:未经批准,擅自提供禁止性医疗服务、意识体改造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46条 破坏公共教育秩序罪:故意破坏公共教育秩序、星际教育体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7条 非法开展教育活动罪: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教育活动、意识体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8条 侵占教育资源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共教育资源、星际教育设备、意识体教育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9条 破坏公共文化秩序罪:故意破坏公共文化秩序、星际文化交流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0条 非法处置文化遗产罪: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损毁、倒卖星际文化遗产、公共文化遗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编 危害公共秩序罪 (第351-400条)

第351条 危害公共秩序罪定义:故意或过失实施扰乱Enderland公共秩序、星际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均认定为危害公共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年龄通判(年满15周岁者承担完整刑事责任,未满15周岁者按本法相关规定追责),躯体缺陷可修复,不构成减责理由。

第352条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星际航舰枢纽、空间站、商场、公园、公共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星际运输等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53条 非法集会示威罪

在未经公共秩序管理部门批准情况下,组织或参与严重干扰正常社会运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社会秩序混乱的,处1-3年有期徒刑;煽动暴力对抗或携带武器者,处3-7年有期徒刑。

第354条 虚假紧急情报罪

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的星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报,引起社会恐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按后果严重程度处5-15年有期徒刑。

第355条 公共信息系统干扰罪

非法侵入或破坏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含意识体云端),导致公共服务中断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涉及星际交通管制、医疗急救等关键系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

第356条 非法星际通道使用罪

未经许可使用或破坏星际跃迁通道、黑洞星门等公共星际交通设施,危及航行安全的,处5-15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事故的,可判处死刑。

第357条 能源设施破坏罪

故意破坏能量采集设施,导致区域性能源危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文明级能源灾难的,处死刑。

第358条 意识体公共空间污染罪

在公共意识体网络中传播恶性代码或有害信息流,造成群体性意识体损伤的,处7-15年有期徒刑;研发相关破坏工具者,加倍处罚。

第359条 反公有制煽动罪

公开煽动推翻公有制经济制度,证据确凿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勾结外部势力实施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第360条 跨文明走私罪

违反Enderland星际贸易管制规定,走私战略物资或违禁品的,处3-7年有期徒刑;涉及军事科技或意识体技术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61条 非法星际移民组织罪

未经批准组织大规模星际移民活动,破坏人口管理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62条 公共医疗资源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卫生资源(含意识体修复舱),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363条 星际文物破坏罪

故意损毁具有文明价值的星际文物或遗迹的,处1-5年有期徒刑;造成不可逆损失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第364条 重力场干扰罪

在居住区非法操纵重力场装置,危害公共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建筑物坍塌等严重后果的,处死刑。

第365条 量子通讯窃密罪

窃取或干扰量子加密通讯,危害文明安全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第366条 伪造、变造、冒用公共身份标识罪

伪造、变造、冒用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共进党(CIH)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公共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意识体数字签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367条 冒充公职人员罪

冒充CRC成员、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军职人员招摇撞骗,严重损害文明机关形象或公民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68条 非法持有、使用专用器材、标识罪

非法持有、使用公民情报公正处专用侦查器材、加密通讯设备,或CRC、CIH等机关的制服、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369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意识体信号截取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70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或非法截取、干扰意识体通讯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371条 侵入公民意识体空间罪

违反文明规定,侵入他人受保护的意识体专属虚拟空间、记忆存储区,非法浏览、下载其非公开意识体数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372条 非法获取公民意识体数据罪

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存储、处理公民意识体活动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73条 破坏、干扰意识体公共网络罪

对服务于公共通讯、教育、医疗的意识体公共网络实施破坏、干扰,造成网络严重拥堵、数据丢失或服务中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74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活动,蒙骗公民,煽动抗拒、破坏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75条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76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体器官、意识体容器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体器官,或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已脱离载体、处于封存状态的公民意识体容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77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78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包括星际邮件),致使公共财产、文明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79条 故意损毁公共通讯设施罪

故意损毁星际通讯基站、量子中继器、公共通讯光缆等设施,危害通讯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380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文明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81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82条 聚众冲击文明共同体机关罪

聚众冲击CRC(公民革命委员会)、CIH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管理区等文明共同体机关,致使文明共同体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83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星际空港、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文明共同体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84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意识体公共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意识体公共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5条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86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87条 侮辱国旗、国徽、囻旗、囻徽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Enderland囻旗、囻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毁损囻旗、囻徽图案,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囻旗、囻徽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88条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组织者、资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89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医疗AI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90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91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92条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93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94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文明共同体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95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文明共同体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96条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97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98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文明共同体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文明共同体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99条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400条 非法采伐、毁坏文明共同体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文明共同体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编 妨害司法罪(第401-460条)

第401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识体数据审查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审查,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2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3条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4条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05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意识体关联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6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407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408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40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10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11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412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413条 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4条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15条 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6条 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7条 聚众持械劫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二编 贪污贿赂罪(第441-460条)

注:本编涉及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与《反剥削法》中关于“公权力剥削”的规定紧密衔接。本编规定具体行为与刑罚,《反剥削法》规定其“剥削”性质与革命审查程序。

第441条 贪污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文明共同体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442条 挪用公款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443条 受贿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依照本法第441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444条 单位受贿罪

文明共同体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45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文明共同体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446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文明共同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文明共同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447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文明共同体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448条 介绍贿赂罪

向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449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给予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450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451条 隐瞒境外存款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452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明共同体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53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文明共同体规定,将应当上缴文明共同体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罚。

第454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CIH行政机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455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56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457条 利用影响力斡旋受贿罪

离职的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该离职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文明共同体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法第44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58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59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本法第446条的规定处罚。

第460条 公职人员失职致使利益受损罪

CRC、CIH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文明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编 附则 (第461-475条)

第461条 本法生效时间

本法自宇宙协和时3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但与《Enderland反剥削法》等人民法相抵触的,以人民法为准。

第462条 法律术语解释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民”,依据《Enderland文书公民定义》,包括非完全公民、半完全公民及完全责任公民。本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的规定,严格遵循此定义。

(二)“意识体”,指公民通过高维蛋白技术形成的、具有独立人格与连续性的精神存在,可存储于意识体容器或载体中。

(三)“载体”,指承载公民意识体的生物躯体或经合法备案的合成躯体。

(四)“公共财产”,指属于Enderland共产主义星际种族共同体全体公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资源、设施及科技成果。

(五)“全年龄通判”,指在刑事责任认定上,严格依据本法规定,不以未满特定年龄或存在可通过成熟医疗科技修复的躯体缺陷为由,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463条 法律溯及力

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464条 本法与《治安法》的关系

本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违反《Enderland治安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465条 本法与《反剥削法》的程序衔接

对于同时涉嫌违反本法和《Enderland反剥削法》的行为,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应依据《反剥削法》规定的程序优先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行为“剥削”性质的认定,须尊重CRC依据《反剥削法》作出的调查结论。

第466条 刑罚执行之协同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AVU信用积分罚没、特定科技权限剥夺、剥夺基础教育毕业证明等附加刑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将判决文书即时送达司法行政机关、AVU管理部门、科技管控部门、教育管理部门等相关执行机构,确保刑罚得到协同、及时的执行。

第467条 星际管辖冲突的解决

在涉及多个星际文明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中,Enderland司法机关应优先依据《星际法》及Enderland缔结的相关条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星海共同体仲裁庭或司法机构裁决。在裁决前,Enderland司法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证据灭失。

第468条 法律解释权

本法的立法解释权属于Enderland公民革命委员会(CRC)中央常务理事小组。本法的具体应用、既往判例平反问题,由Enderland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进行对应司法解释,并报CRC备案。司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及《反剥削法》等人民法相抵触。

第469条 本法修正程序

本法的修改,由公民革命委员会、共进党中央立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完全责任公民联名提出修正案。修正案须经全民公投,获得65%以上参与公投的完全责任公民支持,方可生效。涉及危害文明安全、公有制根本制度等核心条款的修改,公投通过比例应提高至80%。

第470条 特殊区域适用

本法在Enderland所有主权疆域内有效,包括各殖民星球、人造天体、星舰及空间站。对于新纳入主权管辖的星际区域,自宣布管辖之日起适用本法。

第471条 本法语言文本

本法以汉语、英语、希腊语、拉丁语四种官方语言颁布。各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解释分歧,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472条 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Enderland最高司法机关可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就本法的具体应用、证据标准、量刑指南、刑罚执行细则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报CRC备案后施行。

第473条 既往行为处理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本法认为是犯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须提请全民公投决定,公投支持率需达到80%以上。

第474条 本法与军事法规关系

星际防卫军军人的职务犯罪行为,本法与《Enderland星际防卫军军职罪条例》均有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军职罪条例;军职罪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475条 施行准备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前,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做好本法学习、宣传及实施的准备工作。公民革命委员会负责对本法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

暂无评论

发送评论 编辑评论


				
|´・ω・)ノ
ヾ(≧∇≦*)ゝ
(☆ω☆)
(╯‵□′)╯︵┴─┴
 ̄﹃ ̄
(/ω\)
∠( ᐛ 」∠)_
(๑•̀ㅁ•́ฅ)
→_→
୧(๑•̀⌄•́๑)૭
٩(ˊᗜˋ*)و
(ノ°ο°)ノ
(´இ皿இ`)
⌇●﹏●⌇
(ฅ´ω`ฅ)
(╯°A°)╯︵○○○
φ( ̄∇ ̄o)
ヾ(´・ ・`。)ノ"
( ง ᵒ̌皿ᵒ̌)ง⁼³₌₃
(ó﹏ò。)
Σ(っ °Д °;)っ
( ,,´・ω・)ノ"(´っω・`。)
╮(╯▽╰)╭
o(*////▽////*)q
>﹏<
( ๑´•ω•) "(ㆆᴗ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ource: github.com/k4yt3x/flowerhd
颜文字
Emoji
小恐龙
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