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erland货币与物资调配法(2620修订版本)

序言

为确立与捍卫文明共同体“信-钱一体”的共产主义文明内部经济根基,系统规范价值单位(AVU)的创设、分配、流通与管理,垄断AVU与物资调配权力,隔离内外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并严格管制具有社会风险的调配相关与娱乐活动,保障一切经济行为服务于文明永续与公民全面发展,根据《反剥削法》确立的公有制根本原则,制定本法,属一般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巩固与发展共产主义经济制度,确保资源分配、价值流转与AVU及物资调配活动的安全、公平、效率与可控,防范任何形式的剥削、投机与系统性风险,依据《Enderland宪法》《Enderland反剥削法》及文明共同体的最高经济决策,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文明共同体主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与价值单位(AVU)及信用点的创设、分配、持有、流通、交易、兑换、储蓄、借贷、结算,资源(含实物、服务、权利凭证)的申购、分配、调度,以及风险娱乐活动的许可、运营、参与和监管行为。

第三条 核心定义

  1. 文明共同体:指Enderland共产主义星际种族共同体。
  2. 价值单位(AVU):文明共同体内部经济核算、计划、分配与有限个人间流转的价值尺度与凭证,标准单位为“元”,包括额定AVU与临时性AVU;额定AVU一经转账转出,自动转化为临时性AVU,临时性AVU不得再次转账转化,仅可用于自身资源申购。
  3. 半完全权利公民:具备部分公民权利的共同体成员,依法享有基础保障性额定AVU,额度参照共同体统一发布的《半完全权利公民AVU保障标准文件》核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类资源凭证,不参与征信评级浮动分配。
  4. 信用点:由文明共同体中央银行垄断发行,与AVU保持1:1固定兑换比率,专门用于对外结算及特定风险娱乐活动的记账单位。
  5. 征信: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贡献、行为合规性及资源使用合理性进行的动态信用评价。
  6. 资源调度:文明共同体为优化资源配置或应对紧急状态,依法对公民或法人持有的资源进行调查、征用、回收、再分配的行政行为。
  7. 公有制银行:由中央银行授权,在文明共同体内依法从事AVU及信用点相关调配业务的公有制金融机构。
  8. 非营利性交易:物质类交易差额不超原申购成本20%,非物质类交易原则上一律认定为营利性,法律另行许可除外。

第四条 资源公有与按需按质分配原则

一切自然资源与生产资料归文明共同体所有,AVU是公民依合理需求与贡献获取资源使用权的核心凭证,资源分配以公平、普惠、适配文明发展为核心目标。

第五条 基础服务无偿保障原则

公民享有获得医疗、基础教育、基本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基础市政服务等必需服务的法定权利,此类服务由文明共同体无偿提供,纳入公共财政全额保障范畴。

第六条 价值核算与有限流通原则

AVU是内部经济核算、计划与分配的唯一价值尺度,仅允许公民个人之间基于自愿、真实、非营利性目的,开展有限小额流通,禁止规模化、营利性流通。

第七条 征信核心驱动原则

公民征信评级为社会经济权利与风险准入的核心法定依据,直接联动AVU分配、资源获取、调配活动资格及额度,实行动态调整、动态约束。

第八条 调配权力公有制专营原则

AVU及信用点的储蓄、信贷、兑换、跨境结算等一切调配业务,由中央银行及其授权公有制银行专营,严禁任何私人、非授权组织开展调配相关活动。

第九条 对外风险绝对隔离原则

信用点为对外专用结算工具,与AVU保持1:1法定固定比率,其与星际货币的汇率风险,严禁以任何形式传导至内部AVU体系。

第十条 资源动态调度原则

文明共同体有权依法对低效利用、闲置或非必要持有的资源进行统筹调度,实现整体资源配置最优化,保障公共利益与文明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 风险娱乐活动管制原则

对赌博等高风险娱乐活动实行公有制专营、资格评估、额度严控与收益公用,严防公民沉迷、个人破产及社会秩序紊乱。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

本法相关规定与《宪法》或《反剥削法》冲突时,以《宪法》为一般遵循,《反剥削法》为最高遵循;与其他一般经济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三条 域外效力

文明共同体驻外机构、公民、公有实体,在域外开展的与AVU、信用点及资源调配相关活动,适用本法及文明共同体相关配套规定。

第二编 价值单位(AVU)体系

第十四条 AVU创设主体

AVU由文明共同体经济计划中心统一创设、统一核销,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无权创设、伪造、变造AVU。

第十五条 AVU创设依据

经济计划中心依据社会总产品与服务的“静态价值(V)-动态价值(ΔV)”统一核算模型,结合文明长期发展规划、资源总量、民生需求,核算确定AVU发行总量与周期额度。

第十六条 AVU性质界定

AVU是表征公民对相应价值资源索取权的法定凭证,不具备无限法偿货币的广泛流通性,仅用于内部核算、分配与限定范围内流通。

第十七条 额定AVU发放对象

具有完全权利资格的文明共同体公民,可按月领取征信联动型额定AVU;半完全权利公民,按月领取参照《半完全权利公民AVU保障标准文件》核定的基础保障性额定AVU,额度固定、不随征信评级浮动,仅用于满足基本生活资源需求;限制权利公民、无权利公民,按相关法律专项规定确定是否享有AVU保障。

第十八条 额定AVU计算标准

每月额定AVU数额,由经济计划中心根据公民当前有效征信评级,对照《征信-AVU基数对照表》自动核算、自动发放。

第十九条 征信-AVU基数对照表制定

《征信-AVU基数对照表》《半完全权利公民AVU保障标准文件》由**共同体经济执行局**牵头,会同经济计划署、公民权益保障委员会、公民革命委员会联合制定,定期根据文明发展、民生保障需求修订并向全体公民公示,任何机构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内容。

第二十条 临时性AVU授予情形

  1. 科技、生产、文化、艺术、社会治理等领域作出重大或突出贡献;
  2. 承担特殊艰苦岗位、高危任务、长期外派或额外社会公益工作;
  3. 获得文明共同体认可的竞赛、评选优胜或荣誉;
  4. 突发灾难、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受影响,经评估确需资源援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偿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AVU评审主体

临时性AVU由对应领域主管部门负责评审、授予,评审流程全程公开,接受公民革命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AVU有效期

临时性AVU设定固定有效期,超期未使用部分自动核销,不得结转至下一周期,具体有效期由授予部门或转账系统自动标注;由额定AVU转账转化的临时性AVU,有效期自转账完成之日起计算,期限短于奖励类临时性AVU,具体期限由经济执行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AVU申购渠道

公民统一通过经济计划中心搭建的官方资源申购平台,使用AVU申请获取免费基础服务外的各类物资、服务、空间使用权、文化活动参与权。

第二十四条 AVU申购结算规则

平台根据资源价值核算结果(AVU标价),结合申购者征信权重,进行实时匹配、实时结算,结算完成后对应AVU自动核销。

第二十五条 AVU申购优先级

征信评级高、对文明贡献突出、存在特殊刚需的公民,享有资源申购优先匹配权,稀缺资源优先保障此类群体需求。

第二十六条 AVU禁止行为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虚报骗取AVU,不得擅自篡改AVU数额、有效期,不得从事损害AVU体系的其他行为。

第三编 AVU流通与个人间交易

第二十七条 流通主体限定

完全权利公民之间可依法开展AVU流通;半完全权利公民仅可接收AVU赠与,接收的AVU直接转化为临时性AVU,不得向他人转出AVU;限制权利公民、无权利公民之间及与其他权利类型公民之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AVU流通。

第二十八条 流通核心要求

AVU流通必须基于自愿、真实、非营利性个人需求,不得以资本增值、投机、频繁交易获利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合法赠与流通

公民可自愿将自有额定AVU、临时性AVU无偿赠与其他公民,赠与行为无需备案,但需遵守额度限制规定;赠与方转出的额定AVU,系统自动即时转化为临时性AVU计入受赠方账户,受赠方为半完全权利公民的,仅可用于自身基本生活资源申购,不得再次流转。

第三十条 合法个人交易流通

公民可就二手个人物品转让、双方约定的个性化非标准服务,开展AVU支付交易,此类交易需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备案要求

除赠与外,所有个人间AVU交易,必须通过经济计划中心指定的“个人交易备案平台”创建合约,明确标的、价格、双方身份,完成形式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单笔交易额度上限

个人间AVU单笔交易(含赠与)金额不得超过5000 AVU,超出额度需申请专项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月度流出额度上限

同一公民月度内向他人流出AVU总额,不得超过其当月额定AVU基数的200%,超额部分需经风控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年度交易总额上限

同一公民年度内参与所有个人间AVU交易总额,根据其征信评级设定分级上限,征信评级越高,上限额度相应提高。

第三十五条 超限交易审核申请

超出单笔、月度、年度额度限制的AVU流通行为,需向经济计划中心风控部门提交审核申请,说明交易理由、标的及资金来源。

第三十六条 超限交易审核内容

风控部门重点审核交易真实性、需求合理性、AVU来源合法性,核查是否存在投机、营利等禁止性情形。

第三十七条 超限交易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可按申请额度开展交易;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不得执行,已开展的按非法流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设立交易中介

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AVU交易市场、交易所、做市商或中介机构,严禁为AVU交易提供中介、撮合服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权益性融资

严禁以AVU作为出资,开展投资、入股、合伙或任何形式的权益性融资活动,杜绝资本剥削与投机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私人借贷行为

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之间,开展以AVU为标的的借贷、赊销、垫付,禁止约定利息、资金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投机操作

严禁利用AVU开展买空卖空、套利、对赌等投机操作,严禁扰乱AVU流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禁止囤积AVU

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囤积大量AVU,无合理理由长期闲置,以期影响资源申购价格或供需关系。

第四十三条 禁止跨币种直接兑换

严禁AVU与星际货币开展直接或间接兑换,仅可通过法定渠道兑换为信用点后,按规定办理外汇相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禁止雇佣报酬支付

严禁利用AVU支付工资、劳务报酬等任何形式的雇佣劳动报酬,坚决杜绝雇佣剥削行为。

第四十五条 非法流通合同效力

违反本法规定的AVU流通、交易合同,自始无效,无法获得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编 征信体系与经济权利联动

第四十六条 征信评级核心效力

公民征信评级为动态评价结果,直接决定其各项社会经济权利,评级升降同步联动权利调整。

第四十七条 征信与额定AVU联动

征信评级直接决定公民每月额定AVU的补充基数与发放效率,评级越高,基数越高、发放优先级越高。

第四十八条 征信与资源申购联动

征信评级影响公民资源申购的优先级、权重与成功率,稀缺、高端资源申购需达到对应征信评级门槛。

第四十九条 征信与资源持有联动

征信评级设定公民个人及家庭资源持有总量上限,评级越高,可持有资源总量上限越高。

第五十条 征信与AVU交易联动

征信评级确定公民年度AVU交易总额上限,评级未达标准的,限制或禁止开展个人间AVU交易。

第五十一条 征信与信用点兑换联动

征信评级决定公民AVU兑换信用点的资格、单次及年度额度,评级不足的,无兑换资格或降低兑换额度。

第五十二条 征信与风险娱乐联动

征信评级作为参与风险娱乐活动的核心准入依据,评级不达标、存在沉迷风险的,禁止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三条 征信信息采集主体

经济计划中心、资源调度局、中央银行、风险娱乐活动管理局、司法机关等,依法采集公民相关经济行为与合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征信信息报送义务

前款所列机构需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征信相关信息,报送至文明共同体统一征信系统,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第五十五条 征信信息公示范围

征信评级结果向公民本人公开,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违规的征信信息,按规定向社会有限公示。

第五十六条 征信异议复核

公民对自身征信评级、征信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并答复。

第五十七条 征信评级调整程序

征信评级升降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法定流程作出,书面告知公民理由,保障公民申诉权利。

第五十八条 禁止征信违规操作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擅自篡改、伪造征信信息,严禁利用征信评级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徇私舞弊调整征信评级。

第五编 资源分配、持有与动态调度

第五十九条 基础服务免费目录制定

文明共同体制定并动态更新《基础公共服务免费保障目录》,明确免费服务范围、标准、供给主体,确保全民享有。

第六十条 基础服务供给责任

基础公共服务由公有机构专属供给,保障服务质量与供给稳定性,不得擅自缩减服务范围、提高服务门槛。

第六十一条 生活保障类资源配置

生活保障类资源实行按需保障、稳定供给,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为核心,定价亲民、供应充足。

第六十二条 发展享受类资源配置

发展享受类资源实行按质定价,结合公民征信权重与实际需求配置,兼顾公平与个体发展需求。

第六十三条 稀缺战略类资源配置

稀缺战略类资源实行申请-评审-配额制,以公民征信、文明贡献为核心评审依据,优先保障文明发展与公共需求。

第六十四条 资源持有监测系统

经济计划中心建立资源持有动态监测系统,对公民与法人的AVU及实物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记录、分析、监管。

第六十五条 监测信息使用范围

监测信息仅用于资源调配、风险防控、秩序监管,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六十六条 资源闲置调查启动

监测发现公民长期大量持有AVU无使用计划、频繁申购资源闲置、持有资源超征信合理上限,启动资源调查。

第六十七条 紧急状态调度启动

为应对战争、灾害、重大公共项目等紧急状态,可直接启动资源紧急调度,无需提前开展常规调查。

第六十八条 资源调查程序

调查部门向被调查对象出具书面调查文书,核实资源持有、使用情况,被调查对象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十九条 闲置资源认定

经调查,公民持有AVU超6个月无合理使用、资源闲置超3个月无使用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为闲置资源。

第七十条 常规资源调度文书

对日常闲置资源回收,开具《资源调节通知单》,明确调度资源种类、数量、回收时限及补偿标准。

第七十一条 紧急资源调度文书

对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征用,作出《资源紧急征用决定》,明确征用范围、时限、后续补偿与返还安排。

第七十二条 资源调度补偿

依法调度的资源,按规定给予公民相应AVU补偿或等价资源置换,不得无偿侵占公民合法持有资源。

第七十三条 调度执行要求

资源调度决定一经作出,被调度对象需按期配合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十四条 复核申诉权利

公民对资源调度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民革命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申诉。

第七十五条 复核申诉效力

复核与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资源调度决定的执行,经复核认定决定错误的,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补偿。

第六编 信用点、外汇与调配业务专营

第七十六条 信用点垄断发行

信用点由文明共同体中央银行独家垄断发行、管理,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无权发行、伪造、变造信用点。

第七十七条 信用点发行储备

信用点发行必须有足额对外资产债权、战略物资储备作为支撑,确保信用点对外兑付与结算能力。

第七十八条 信用点兑换比率

AVU与信用点实行1:1法定固定兑换比率,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比率,不得开展违规兑换。

第七十九条 星际货币汇率管理

信用点与各星际统一货币的兑换汇率,由中央银行根据市场行情、政策导向、风险防控独立浮动管理,定期公示。

第八十条 信用点对外结算用途

  1. 支付进口货物、技术、服务及知识产权费用;
  2. 结算驻外机构与公有企业的运营、投资支出;
  3. 经批准的公民个人境外合规消费;
  4. 偿付经认可的对外债务;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对外结算用途。

第八十一条 信用点娱乐用途

信用点可在指定公有制风险娱乐场所,用于合规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其他非法定娱乐场景。

第八十二条 信用点兑换资格

公民及法人需达到对应征信评级,方可获得AVU兑换信用点的资格,无资格者不得申请兑换。

第八十三条 信用点兑换额度

兑换资格主体的单次、年度兑换额度,与征信评级直接绑定,由中央银行会同经济计划中心制定分级标准。

第八十四条 信用点兑换流程

兑换需通过公有制银行提交申请,注明用途、额度,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兑换,兑换的信用点按申请用途使用。

第八十五条 外汇管制原则

星际统一货币或其他外星货币,严禁在文明共同体境内流通、计价、作为支付工具,实行严格外汇管制。

第八十六条 强制结汇义务

境内机构、公民获得的境外收入,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公有制银行强制结汇为信用点。

第八十七条 禁止私自持有外汇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私自持有、藏匿、交易星际货币或其他外星货币,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调配业务专营主体

境内所有AVU与物资调配相关业务,由中央银行及其授权公有制银行专属经营,非授权机构一律不得经营。

第八十九条 专营业务范围

  1. AVU储蓄、存取、核算业务;
  2. AVU与信用点兑换业务;
  3. AVU政策性信贷业务;
  4. 跨境支付、结算、外汇交易业务;
  5. 法律规定的其他调配相关业务。

第九十条 信贷业务开展原则

公有制银行开展AVU信贷,仅基于文明发展、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政策目的,不得开展营利性信贷。

第九十一条 信贷审核要求

信贷需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用途、还款能力,优先保障公有项目、民生刚需项目信贷需求。

第九十二条 信贷利率管理

AVU信贷实行法定上限利率管理,严禁发放高利贷,严禁收取利息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十三条 专营机构监管义务

公有制银行需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接受中央银行、公民革命委员会监督,定期公示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十四条 禁止非法调配业务

严禁任何非授权组织、个人,开展或变相开展调配相关业务,严禁为非法调配业务提供场所、设备、资金支持。

第七编 风险娱乐活动管制

第九十五条 风险娱乐专营主体

文明共同体境内赌博性质的风险娱乐活动,仅由全资公有企业或指定公共机构专营,私有资本、个人、外星实体一律不得经营。

第九十六条 专营场所审批

风险娱乐专营场所需经风险娱乐活动管理局审批,取得专营许可后方可运营,无许可一律取缔。

第九十七条 运营规则公开

专营场所的游戏规则、概率设置、返奖率需全程公开透明,经独立数学审计认证,确保公平合规。

第九十八条 收益上缴规定

专营场所净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奖金、准备金后,全部上缴公共财政,纳入法定预算用途,不得截留、私分。

第九十九条 参与资格申请

公民参与风险娱乐活动,需提前向风险娱乐活动管理局提交专项评估申请,无申请、未评估不得参与。

第一百条 参与资格评估内容

管理局审查申请人征信评级、收支状况、资产情况、过往参与记录,评估沉迷风险与合规风险。

第一百零一条 娱乐额度核定

评估通过的,核定独立、一次性、临时的娱乐专用信用点兑换上限,额度远低于常规信用点额度,严控投注规模。

第一百零二条 额度使用限制

娱乐专用信用点仅限本次、本场所使用,不得结转、转让、套现,额度用尽自动中止下注资格。

第一百零三条 场所核验义务

专营场所需严格执行身份验证、额度联网核验,严禁为无资格、超额度人员提供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禁止赊账借贷

严禁在风险娱乐场所内开展赊账、借贷、抵押等行为,严禁使用AVU、外汇等非信用点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沉迷干预机制

发现公民存在沉迷风险、过度参与的,管理局立即暂停其参与资格,开展强制矫正与劝导。

第一百零六条 禁止非法赌博

严禁私自设立赌博场所、开展非法赌博活动,严禁为非法赌博提供技术、资金、场所等任何支持。

第八编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经济计划中心职责

由**共同体经济执行局**统筹管理,经济计划署、资源调配总署协同负责:AVU创设与总量核算、分级额定AVU分配、个人交易备案平台运维、资源调度统筹、宏观经济监测、交易风控审核、AVU流转系统技术管控,牵头制定各类经济配套细则草案。

第一百零八条 中央银行职责

共同体中央储备银行(现名为Enderland星际人民银行)直属经济执行局管理,负责:信用点垄断发行与管理、星际汇率调控、外汇储备统筹、物资调配业务专营监管、公有制储备银行运营监督、AVU与信用点兑换结算、外汇强制结汇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风险娱乐活动管理局职责

共同体公共娱乐管控局(风险娱乐活动管理局)隶属公共事务执行局,协同经济执行局监管:风险娱乐专营场所准入审批、日常运营合规监管、公民参与资格专项评估、娱乐信用点额度核定、沉迷风险干预与防控。

第一百一十条 公民革命委员会经济监督委员会职责

公民革命委员会经济监督委员会,作为隶属反腐监察科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AVU分配公平性核查、资源调度合法性审计、信用点政策合规性评估、物资调配秩序监督、风险娱乐管理合规性监督,独立行使质询权、专项调查权、整改建议权,直接向全民公投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情报公正处职责

公民情报公正处隶属公民革命委员会,负责:全体系异常经济与资源流动监测、经济类违法犯罪线索排查、破坏调配与分配秩序行为调查、非法调配业务及赌博违规行为取证,为监管执法与司法审判提供法定证据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跨部门协同机制

各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研判协同机制,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监管合力。

第一百一十三 条 监管信息公开

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工作、违规查处情况,接受公民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举报权利

公民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AVU奖励,保护举报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管人员履职要求

监管工作人员需依法履职、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包庇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编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非法AVU流通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开展非法AVU流通、交易,或违规将临时性AVU再次转账转化的,没收涉案AVU及非法所得,处等额以上五倍以下AVU罚没,显著降低征信;半完全权利公民违规转出AVU的,暂停其3-6个月保障性额定AVU发放;构成犯罪的,以破坏调配与分配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法创设AVU责任

伪造、变造、擅自创设AVU的,没收非法创设的AVU及相关工具,处高额AVU罚没,永久降低征信;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骗取AVU责任

虚报材料、骗取额定或临时性AVU的,追回骗取AVU,处等额三倍以下罚没,下调征信评级,情节严重的限制AVU领取资格。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法调配业务责任

非法开展调配相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并处巨额AVU罚没,永久禁止从事调配相关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逃避资源调度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资源调度的,依法强制执行,处应调度额一至三倍AVU罚没,下调征信评级;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外汇违规责任

私自持有、交易、藏匿外汇,逃避强制结汇的,没收涉案外汇及等值AVU,处高额罚没,下调征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信贷违规责任

公有制银行违规发放信贷、收取高息的,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重罚,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风险娱乐违规经营责任

私自经营风险娱乐活动、违规运营专营场所的,依法取缔,没收全部资产及收益,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风险娱乐违规参与责任

欺诈获取参与资格、规避额度管制、违规参与风险娱乐的,列入禁入名单,没收相关信用点,处以AVU罚没,开展强制矫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征信违规责任

篡改、伪造征信信息,徇私调整征信评级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AVU罚没,下调个人征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管渎职责任

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AVU罚没,下调征信;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单位违法责任

组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对单位处以罚没,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实行双罚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责任从轻与从重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挽回损失的,可从轻、减轻处罚;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第十编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制定

星际人民银行、内外经济部下属的共同体经济执行局、公共娱乐管控局,以及公民革命委员会经济监督委员会、公民权益保障委员会,依据本法及《Enderland宪法》《反剥削法》,制定《AVU分配实施细则》《AVU流转管理办法》《半完全权利公民AVU保障细则》《物资调配专营管理规范》等配套实施文件,所有细则需经全民公投常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与本法同步施行。

第一百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法经全民公投通过,由公民革命委员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货币与物资调配规定同时废止。

【司法解释】

  1. 物质类非营利性交易:交易价格与原申购成本差额≤20%,认定为合法非营利性交易,可使用额定AVU或临时性AVU结算;差额>20%推定为经营性营利行为,一律禁止,违者没收交易所得并下调征信评级。
  2. 半完全权利公民交易限制:半完全权利公民仅可参与基本生活类物质非营利性交易,仅限使用自身临时性AVU结算,不得参与非物质类交易及大额物资交易。
  3. 非物质类交易:服务、劳务、技术、创意等非物质交易,原则上一律认定为营利性,除经济执行局、公民革命委员会联合发文特别许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AVU结算。
  4. 非物质类交易:服务、劳务、技术等非物质交易,原则上一律认定为营利性,法律另行许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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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ㅁ•́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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୧(๑•̀⌄•́๑)૭
٩(ˊᗜˋ*)و
(ノ°ο°)ノ
(´இ皿இ`)
⌇●﹏●⌇
(ฅ´ω`ฅ)
(╯°A°)╯︵○○○
φ( ̄∇ ̄o)
ヾ(´・ ・`。)ノ"
( ง ᵒ̌皿ᵒ̌)ง⁼³₌₃
(ó﹏ò。)
Σ(っ °Д °;)っ
( ,,´・ω・)ノ"(´っ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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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๑´•ω•) "(ㆆᴗ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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