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erland 立法法(2119修订)

前言

本法旨在确立与规范Enderland共产主义星际文明一切立法活动之根本秩序,是“六九建制”所确立的“由人民直接掌握最高立法权”原则的程序性基石。本法明定人民法、宪法、一般法(行政法)的创制、修改、解释与废止权限及流程,构建自公民动议至全民公投的完整直接民主立法链条,并通过公民革命委员会(CRC)与公民情报公正处的监督,确保立法权永不异化,始终服务于根除剥削、捍卫公有制与保障文明永续之最高目标。

本法属于人民法序列,其效力高于宪法中关于立法程序的纲领性规定。


第一编 总则与立法原则

第一条(立法权归属)

Enderland的一切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民公投、立法大会及本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直接行使立法权。

第二条(法律体系与位阶)

Enderland的法律体系由以下三类规范构成,其效力等级自上而下为:

(一)人民法:规定文明根本制度、公民核心权利与义务、及对公权力的终极监督与革命程序,其效力至高无上。

(二)宪法:规定文明共同体基本组织架构、权力分配与运行原则,是人民法的具体化与一般法的制定基础,是上层政治机关和下层政治机关的“协商文书”。

(三)一般法(行政法):为执行宪法与人民法,调整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星际事务等各领域具体社会关系而制定。

任何法律、法规、标准及决定均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第三条(根本立法原则)

一切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剥削核心原则:任何立法不得包含、默许或可能导致任何形式的人对人的剥削,必须巩固与发展公有制。

(二)直接民主至上原则:重大立法必须交付全民公投。立法过程必须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直接、深入参与。

(三)程序理性与公开原则:立法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托智库平台进行充分公开讨论、辩论与方案迭代,确保立法理性。

(四)制衡与监督原则:立法过程须受公民革命委员会(CRC)及公民情报公正处的监督,防止立法权被任何机关或集团垄断。


第二编 立法权限

第四条(人民法立法权限)

下列事项仅能以人民法规定: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反剥削法》所载之革命权、监督权;

(二)公民革命委员会、公民情报公正处的组织、职权与核心程序;

(三)对元首、中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上层机关进行监督、弹劾与更迭的程序;

(四)其他涉及文明存续根基、必须由全体人民直接决定的事项。

人民法须由百分之九十九点五(99.5%)以上的非共进党(CIH)完全权利公民在全民公投中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条(宪法制定与修改权限)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须由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共进党中央委员会或法定数量的公民联署发起,经全民讨论后,交付全民公投。须获得百分之九十八(98%)以上的全民公投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六条(一般法立法权限)

为执行宪法与人民法,可就下列事项制定一般法:

(一)犯罪与刑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二)民事关系、经济制度、教育与科技管理;

(三)资源分配、生态保护、星际交往;

(四)其他需以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一般法须获得百分之六十五(65%)以上的参与公投公民赞成,方可通过。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核心制度的一般法,可通过立法大会决议,将通过门槛提高至百分之七十(70%)或百分之七十五(75%)。

第七条(立法权限禁止)

严禁任何法律、法规、标准或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一)以任何形式复辟私有制、资本剥削或阶级压迫;

(二)永久性或无根据地剥夺公民依据《反剥削法》所享有的革命与监督权利;

(三)制造种族、意识体形态或出身歧视。

包含上述内容的规范自始无效,提案者须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与实施细则权限)

各省、自治区、星际殖民地等地方行政单位,为执行上位法,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实施标准与细则。地方标准不得创设公民权利或义务,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并须经地方公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公民革命委员会与CIH行政机关备案。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标准。


第三编 立法程序

第九条(立法动议来源)

法律案可由下列主体向公民革命委员会常务理事小组提出:

(一)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

(二)共进党中央委员会及其行政机关;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法定数量的公民革命委员会委员联署;

(五)法定数量的完全权利公民联署(公民创制)。公民革命委员会必须受理公民创制案。

第十条(草案起草与平台提交)

法律草案可由提案主体自行或委托专家起草。草案初步形成后,必须提交至“全文明智库平台——政治与法治建设——立法提案论坛”(以下简称立法论坛),开启“公民共同起草阶段”。

第十一条(公民共同起草阶段)

立法论坛对草案实行“分支编辑”制度:

(一)任何完全权利公民可克隆原草案,创建修改分支,阐述修改理由。

(二)所有公民可浏览、讨论、评分各分支草案。

(三)此阶段旨在汇集民智,形成多元立法方案。一般法讨论期不少于六十(60)个宇宙协和日,人民法与宪法草案不少于一百八十(180)个宇宙协和日

第十二条(立法大会审议与收敛)

立法大会是整合立法方案的核心平台:

(一)公民革命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在讨论期结束后,综合评分、讨论热度与专业意见,从众多分支中筛选、整合出最具共识的二至三个“收敛版本”,提交立法大会审议。

(二)立法大会代表对“收敛版本”进行辩论、修正。对重大争议条款,可发起大会内部的定向表决

(三)立法大会最终形成一至五个“最终候选版本”,附详细的制定说明与分歧摘要,交付全民公投。

第十三条(全民公投与公布)

(一)法律草案的最终通过须经全民公投。完全权利公民有义务参与人民法、宪法及重大一般法的公投。

(二)公投须明确告知草案性质、通过门槛及主要争议点。

(三)法律经公投通过后,由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正式公布,元首签署。公布文本须附带公投详细数据。


第四编 法律解释、监督与冲突解决

第十四条(法律解释)

(一)人民法与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

(二)一般法的解释权属于共进党中央立法委员会,但涉及与人民法、宪法衔接时,须会同公民革命委员会。

(三)法律解释的草案须在立法论坛公示征求意见,其效力与法律同等。

第十五条(备案与审查)

(一)一般法、行政法规及地方标准,须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公民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公民革命委员会、CIH中央机关、司法机关或法定数量公民,认为任何规范与上位法(特别是《反剥削法》)抵触,可提请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进行审查。

(三)审查确认抵触的,责令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或直接提请全民公投撤销。

第十六条(立法监督与责任)

(一)公民情报公正处负责监测立法程序合规性,接受关于立法程序违法的举报。

(二)公民革命委员会对立法全过程行使监督权,有权对违反立法程序、超越立法权限的行为进行调查与问责。

(三)违反本法规定,擅自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利用立法程序从事破坏公有制、损害公民权利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编 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可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施行)

本法自全民公投通过,并由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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