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erland 共产主义星际种族共同体反剥削法(2777 年修订版)
本法律为 Enderland 文明核心人民法,效力高于宪法与所有行政法(一般法),任何与之冲突的法律、政策、命令自始无效,是文明不可突破的根本底线与防火墙
(2000 年建国临时条例颁布,2069 年六九建制正式立法,2160 年共产主义建成修订,2290 年星际化修订,2536 年意识体时代修订,2777 年政体成熟修订为此类表述格式)
前言
我们,Enderland 共产主义星际种族共同体的全体公民,亲眼见证了 1882 年旧文明的最终覆灭:奴隶制的人身剥削、封建主义的权力剥削、资本主义的资本剥削、伪社会主义-即修正主义的结构化隐性剥削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公,最终将 118.7 亿人口的文明拖入核冬天的深渊,让整个星球陷入 108 年的文明断层,葬送了本应可以茁壮成长的源生第一代Enderman智慧物种、以及一个旧生态作为了他们的陪葬。
我们曾经被那第一代Enderman所奴役,在核战后我们和那1500余名旧文明的幸存者从废墟中走出,深知剥削是文明覆灭的根源,是所有苦难的起点。经过几十年的探讨和碰壁,最终在2069 年建立一个能一洗前耻的制度,我们将本法定为人民法,建立了独立于公权力的监督机关,赋予了公民不可剥夺的革命权,成为文明存续的防火墙。历经 708 年的发展,我们见证了私有制复辟的异端、公权力异化的贪腐、星际时代的技术垄断、意识体时代的精神剥削,为了彻底根除任何形式的剥削,防止剥削制度的任何形式复辟,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维护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根本制度,避免旧文明的悲剧重演,根据文明核心历史教训与吉利瓦特先生、瓦伦斯先生的深刻社会哲学原理指导,修订本法律。
本法律是 Enderland 文明所有人民法的母法,是所有制度设计的根本准则,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本法律,任何试图颠覆本法律底线的行为,均等同为试图颠覆文明的反文明行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法律的核心立法目的,是彻底根除任何形式的人对人的剥削,从制度、经济、技术、精神、权力、星际全维度消除剥削滋生的土壤,防止剥削制度的任何形式复辟,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维护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根本制度,守护文明存续的核心底线,为共产主义文明的永续发展与最终升维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条 法律效力位阶
- 本法律为 Enderland 文明核心人民法,效力高于宪法、所有行政法(一般法)、行政法规、政策命令与规范性文件,任何与之冲突的法律文件自始无效,不得执行;
- 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必须经过 99.5% 以上的非共进党完全权利公民公投通过,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减、曲解本法律条文;
- 本法律的解释权,专属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任何其他机关与个人无权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核心基本原则
- 剥削零容忍原则:任何形式的剥削,无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任何场景实施,均为绝对非法,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 人民主权至上原则:本法律的核心是保障人民对上层公权力的制约权,任何行政公权力不得突破本法律的约束,不得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全维度防控原则:反剥削防控覆盖经济、权力、技术、精神、星际、意识体全维度,杜绝任何新型剥削形态的滋生;
- 预防与惩戒并重原则:既建立剥削行为的惩戒体系,也建立长效防控机制,从根源上消除剥削滋生的土壤;
- 全民监督原则:反剥削是全体公民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任何公民均有权对剥削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制止,不受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打压报复。
第四条 适用范围
- 主体范围:所有具有 Enderland 囻籍的公民,包括实体公民与意识体公民;所有 Enderland 公权力机关、公职人员;所有在 Enderland 领土范围内活动的组织、个人与外来文明主体;
- 空间范围:Enderland 所有领土,包括原始母星 Endoria-α、所有殖民宜居天体、人造星球、星际星舰、黑洞星门、星域管辖范围,以及意识体存储网络的全部空间;
- 行为范围:所有在 Enderland 领土内实施的剥削行为,以及 Enderland 公民、组织在域外实施的、损害文明公有制底线与公民权利的剥削行为,均适用本法律。
第五条 核心定义
本法律所称「剥削」,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自身的权力、资本、技术、信息、资源优势,违背他人意愿,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人身权利、发展资源、精神自由,侵害公民平等权利,破坏公有制根本制度的行为,无论该行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包装,均认定为剥削行为。
第二编 剥削行为的全面认定
第一章 经济剥削行为认定
第六条 基础经济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雇佣劳动剥削:以任何形式建立雇佣劳动关系,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雇佣、临时雇佣、劳务外包、劳动对赌等所有形式的用工剥削;
- 资本积累与私有制复辟:以个人或小团体名义,占有生产资料、自然资源、星际资源,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资本积累、资本增值、食利获利的行为;
- 生存资源剥削: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垄断公民的基本生存资源,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的按需分配资源,以生存资源胁迫公民服从的行为;
- 内部货币化剥削:将对外星际贸易使用的星际信用点,在文明内部流通、交易、结算,试图建立内部货币制度,恢复市场经济剥削体系的行为;
- 资源垄断剥削:垄断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源、星际资源、能源资源,限制公民平等获取与使用,通过垄断资源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 劳动压榨: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劳动,以劳动作为惩罚手段,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剥夺公民休息权,强制公民从事非自愿劳动的行为;
- 价值核算剥削:篡改征信 – 绝对物质对比价值单位(AVU)的核算标准,通过扭曲价值核算体系,侵占公民劳动成果、克扣公民分配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星际经济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利用星际贸易特权,垄断对外交易渠道,侵占对外贸易的全民收益,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与外来文明勾结,通过利益输送、资源贱卖,损害文明全民利益,换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 利用星际信息差,对低等级文明实施资源掠夺、技术垄断、经济控制的殖民式剥削行为;
- 挪用、截留星际贸易收益,未按规定纳入全民资源调配体系,私分、侵占全民财产的行为;
- 利用黑洞星门、星际贸易港的管理权限,设置壁垒、收取不当利益,垄断星际交通与贸易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公权力剥削行为认定
第八条 权力腐败与滥用型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利用公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收受、索取利益,侵占、挪用、贪污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行为;
- 滥用公权力,欺压、打压公民,限制、剥夺公民的法定基本权利,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 公权力私有化:将公权力据为己有,建立个人权力体系,搞裙带关系、利益绑定、世袭传承,试图复辟封建权力制度的行为;
- 懒政怠政与权力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漠视公民合理诉求,拒绝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不作为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行为;
- 越权行政:突破法律赋予的权力边界,擅自扩大公权力适用范围,干预公民的正常生活与合法自由的行为;
- 利益输送与权力寻租:利用行政审批、资源调配、星际外交等权限,为特定主体提供不当便利,换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信息封锁与监督阻碍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以「囻家机密」「公务保密」为借口,封锁、隐瞒公务信息,阻拦公民的监督与取证,拒绝公民依法获取公务信息的行为;
- 销毁、篡改、隐匿违法违规证据,阻碍公民情报公正处的取证工作,对抗下层机关的监督与调查的行为;
- 对举报剥削行为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包括但不限于降权、限制资源分配、人身限制、意识干预、诬告陷害的行为;
- 操控舆论、篡改信息,隐瞒公权力违法违规事实,欺骗公民、误导民意的行为;
- 以技术手段屏蔽、拦截公民的监督举报信息,干扰政务论坛的正常讨论与公投流程的行为。
第十条 制度性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与人民法、本法律冲突的行政法、政策、命令,通过制度设计扩大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为剥削行为提供制度掩护的行为;
- 利用区域自治权限,制定突破公有制底线、滋生剥削的地方性执行标准,试图建立制度性特权的行为;
- 篡改文官任用、晋升规则,以任人唯亲、利益绑定,垄断公职岗位等手段,剥夺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行为;
- 干预、操控基层公投流程,篡改公投结果,违背公民真实意愿,强行推行损害公民利益的政策的行为。
- 利用信息平台规则,以不合理规定为由,以减轻责任风险为目的,在做法上包括但不限于无详细原因和指导驳回信息、限制推送的手段扼杀公民发表信息的途径。
- 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审理通过,对行政、司法程序复杂化,增加权利人维权启动成本。
第三章 技术与知识剥削行为认定
第十一条 知识与技术垄断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违反科技普惠制度,拒绝将 35% 以上的先进科技成果实现普惠普及,垄断技术成果,限制公民免费申领与使用的行为;
- 知识垄断:将智库平台的知识内容、科技成果据为己有,设置访问壁垒、收取使用费用,禁止普通公民平等获取的行为,详见《知识信息管理法》;
- 专利垄断:以专利为借口,垄断技术、收取高额专利费,禁止他人合法使用,阻碍技术普惠与文明进步的行为,详见《反垄断法》;
- 教育资源垄断:垄断教育资源,设置零和竞争性的教育准入门槛,剥夺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搞精英化、特权化教育的行为;
- 技术壁垒剥削:利用技术优势,设置技术壁垒,阻碍基层公民、偏远殖民天体平等获取先进技术,制造技术代差与发展不平等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技术滥用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研发具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与生物科技,违反《反人工自主意识法》,制造智械失控风险,威胁公民生命安全与文明存续的行为;
- 利用脑机芯片、意识体网络技术,非法获取公民的脑信息、记忆数据,侵犯公民隐私与精神自由的行为;
- 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公民的脑机芯片数据、资源分配权限,克扣公民的按需分配资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 滥用超级计算机算力、智子监控技术,非法监控公民的日常行为、通讯内容,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 利用技术优势,操控物质打印机、资源调配系统,垄断生产资料与生活物资,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意识体与精神剥削行为认定
第十三条 意识体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意识体奴役:将意识体作为奴隶,强迫劳动,占有意识体的劳动成果,剥夺意识体公民的平等权利的行为;
- 意识篡改与精神控制:未经公民同意,篡改、编辑、删除公民的意识与记忆,控制公民的思想与行为,实施精神控制的行为;
- 意识备份与转生剥削:未经公民同意,删除、损坏公民的意识备份,剥夺公民的转生权利,利用意识体转生权限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 意识网络剥削:非法占用意识体公民的算力、存储资源,剥削意识体的数字权益,限制意识体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自由的行为;
- 意识体隐私侵犯:非法获取、泄露、传播意识体公民的意识数据、记忆内容,侵犯意识体公民的隐私权与人格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精神与思想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思想管制与言论审查:以非文明生存安全的理由,实施思想管制、言论审查,限制公民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的行为;
- 精神奴役与思想洗脑:通过虚假宣传、信息茧房、思想灌输,扭曲公民的认知,剥夺公民的独立思考能力,实施精神奴役的行为;
- 文化剥削:垄断文化创作与传播渠道,打压异质化文化创作,推行文化霸权,剥夺公民的文化创作与文化享受权利的行为;
- 历史虚无主义:篡改、歪曲文明历史,隐瞒旧文明剥削制度覆灭的教训,淡化六九建制的反剥削内核,动摇文明公有制根基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剥削行为认定
第十五条 种族与身份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以出身、种族、氏族、实体 / 意识体形态为借口,实施歧视、区别对待,剥夺公民的平等权利,实施身份剥削的行为;
- 利用公职身份、历史功绩,建立特权阶层,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待遇,侵占全民资源的行为;
- 对新转生公民、殖民天体公民、外来友好文明居留者实施歧视性政策,剥夺其平等的资源分配权利与发展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生态与代际剥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过度开发、破坏宜居天体的生态环境,滥用星际资源,造成生态不可逆破坏,损害当代与后代公民的生存环境的行为;
- 无限制扩张人口,突破 120 亿人口上限,造成资源过载,挤占后代公民的生存资源与发展空间的行为;
- 滥用质能转换技术、黑洞星门技术,造成宇宙环境破坏、星际航道风险,威胁文明长期存续与后代公民安全的行为。
第三编 反剥削监督机关
第一章 下层监督机关
第十七条 公民革命委员会
公民革命委员会是本法律的核心监督,独立于上层行政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权力的管辖,坚持政治中立,对全体人民负责,实行 ABCDEFG 七支阵列式分布,各分支互相独立、互相监督,人员不得人事贯通,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与抱团贪腐,如同磁盘同步安全阵列,单个节点故障不影响整体运转。其核心权责包括:
- 统筹全文明的反剥削监督、调查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与申诉,对剥削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 对违反本法律的上层公职人员,行使弹劾、罢免、立案调查的权力,有权发起公投重组腐化的上层行政机关;
- 对本法律的执行情况开展全文明常态化巡查,对存在剥削风险的制度、政策、行为,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
- 组织、发动公民依法行使革命权,当上层行政机关违反本法律、推行剥削制度、复辟私有制时,依法发起全民公投,组织合法革命,推翻腐化的政权;
- 负责本法律配套子法的立法提案工作,推动反剥削法律体系的完善;
- 对公民情报公正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协调,保障取证工作的合法、公正。
第十八条 公民革命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基层服务科:遍布社区、殖民天体片区的基层组织,负责为群众服务,收集基层反剥削诉求与举报线索,由公民自愿加入,以街道 / 片区 / 殖民站点为基础单位,是公民接触反剥削机关的第一窗口;
- 监察反腐科:负责弹劾、罢免上层公职人员,对剥削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有权发起公投重组上层机关,由基层非共进党公民选举产生,受全体公民监督,60% 基层公民支持即可否决本级常务小组的决策;
- 常务理事小组:负责协调各分支、维持机关运转,有权发起全民公投、弹劾元首、组织合法革命,各级常务小组受同级监察反腐科的监督,不得凌驾于公民的监督之上;
第十九条 公民情报公正处
公民情报公正处是本法律的专属取证机关,负责破除信息差,为反剥削监督、调查提供证据支持,独立于上层行政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权力的管辖,对全体公民负责。其核心权责包括:
- 在所有上层行政单位、殖民天体、星际贸易港、黑洞星门部署常驻人员,保障公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对公务活动开展常态化监督取证;
- 对公民举报的剥削线索、公民革命委员会立案的剥削案件,开展专项取证工作,有权获取所有公务信息、相关个人信息,任何机关与个人不得阻拦、销毁证据;
- 对于加密公务信息,可在签署保密协议后采集,仅用于办案,不得公开,禁止以「囻家机密」为借口阻拦取证;
- 取证过程全程留痕,所有证据永久存储于去中心化存储网络,不得篡改、销毁。六九建制时期确立的「自爆取证权」虽已无实质性必要,但其精神受法律保护:当证据存在被销毁的紧急风险时,情报人员有权通过不可逆的信息广播方式,将证据同步至全文明政务网络,捍卫证据的公正;
- 定期向全体公民公开公务信息监督情况,披露公权力运行中的违规线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条 阵列式人事与运行规则
- 公民在所属分支办事受阻时,可向其他分支申请协助,任何分支不得拒绝公民的合法请求;
- 当某一区域单一分支占比超过 40% 时,其他分支有权发起公投,对该区域进行重组,解散冗余的分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与抱团贪腐;
- 监察反腐科成员上下三代不得加入共进党,共进党高层不得加入下层监督机关,避免利益绑定;
- 下层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由基层非共进党公民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同一岗位任职不得超过 3 届,避免权力固化。
第二章 协同监督机关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公民监督小组
各社区、片区、殖民天体,由本地公民自愿组成基层公民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地的资源分配、公务运行、公职人员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收集剥削线索,向公民革命委员会、公民情报公正处举报,有权发起区域公投,重组本地腐化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星际囻防军监督处
星际囻防军内部设立独立的反剥削监督处,负责对军队内部的剥削行为开展监督,接受公民革命委员会的指导,禁止军队干预内部政治事务,禁止军队干政,军队内部的剥削案件,由公民革命委员会与军队监督处联合调查。
第二十三条 跨星域反剥削联动机制
针对殖民天体、星际星舰、黑洞星门、贸易港等跨星域场景,建立跨星域反剥削联动机制,由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统筹,各星域分支垂直管理,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管辖,保障跨星域反剥削巡察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第四编 调查与取证程序
第一章 举报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权利
任何公民、组织,均有权对任何剥削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提出,公民革命委员会、公民情报公正处必须无条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受理流程
- 收到举报线索后,受理机关必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线索登记,72 小时内完成线索初步核查;
-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告知实名举报人;
-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必须向实名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可申请复核;
- 任何机关与个人,不得阻拦公民的举报,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本法律从重处罚。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权限
立案后,公民革命委员会、公民情报公正处有权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 调取、查阅、复制所有相关的公务文件、数据信息、交易记录、意识体存储数据等资料;
- 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就调查事项作出说明,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不得拒绝、隐瞒;
- 对相关场所、设施、星舰、存储网络开展现场检查与取证,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阻拦;
- 对可能被销毁、转移的证据,采取封存、冻结、固定的保全措施;
- 对于涉嫌重大反文明罪的人员,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防止其逃逸、销毁证据。
第二十七条 取证规则
- 取证过程必须全程留痕,所有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 涉及公民隐私、意识体数据、加密公务信息的取证,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仅用于案件调查,不得公开、泄露;
- 采用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证据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听取其陈述与申辩,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调查时限
一般案件的调查,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跨星域案件,经本级常务理事小组批准,可延长至 90 个工作日;特别重大的反文明罪案件,经中央常务理事小组批准,可延长至 180 个工作日。
第五编 处罚与执行
第一章 处罚种类与适用
第二十九条 处罚种类
对违反本法律的行为,检察机关(联合公民革命委员会)和公民革命委员会监察反腐科将有权对违法组织/个体提起公诉,根据情节轻重,判决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 警告、记过、通报批评;
- 扣除个人临时/额定信用点(征信),限制稀缺资源申购权限;
- 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包括公投投票权、公职任职权、公共事务参与权;
- 降级、罢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权力职务;
- 监禁,包括实体监禁与意识体虚拟空间监禁,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确定;
-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剥夺所有公民权利,删除记忆备份,彻底清除出文明(仅适用于严重反文明罪);
- 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收归全民所有。
第三十条 情节认定与处罚标准
- 轻微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主动整改、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通报批评,可并处扣除个人临时信用点或额定信用点;
- 一般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给予剥夺部分公民权利、降级、罢免公职,可并处 10 年以下监禁;
- 严重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大规模损害、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公有制制度的,给予开除公职、终身不得担任公职,可并处 10 年以上 50 年以下监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终身监禁;
- 严重反文明罪:试图复辟剥削制度、建立私有制、大规模剥削公民、颠覆文明公有制根基的,属于反文明罪,是文明最严重的犯罪,处剥夺所有公民权利、删除记忆备份,彻底清除出文明。
- 结构性复辟:目标已然构成复辟剥削制度,常规司法机关已无法审理,公民革命委员会将依法启动人民革命流程,行驶革命权。
第三十一条 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公权力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剥削行为的;
- 对举报人、证人、监督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销毁、篡改证据,抗拒调查的;
- 多次实施剥削行为,屡教不改的;
- 串供、结伙实施集体剥削行为的;
- 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调查的;
- 主动整改、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 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受胁迫、欺骗实施违法行为,事后主动举报的。
第二章 处罚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罚决定程序
- 调查终结后,公民革命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与理由,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邀请公民代表、基层监督小组代表参与听证;
- 对具有严重危害性行为的刑事处罚的案件,必须经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审议,提交全民公投,获得 65% 以上公民支持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处罚执行
- 处罚决定生效后,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阻拦、拖延;
- 没收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纳入全民资源调配体系,不得截留、挪用;
- 监禁处罚由公共社会安全部执行,接受公民革命委员会的监督;
- 罢免、开除公职的决定,生效后立即执行,相关机关必须配合办理免职手续;
- 处罚决定与执行情况,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接受全民监督。
第三十五条 救济程序
- 被处罚单位或处罚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同位行政机关或公民革命委员会的上级单位申请复核;
- 复核机关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发起区域公投,由区域公民对案件进行最终审议,公投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六编 公民反剥削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 公民反剥削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举报与监督权
任何公民均有权对任何剥削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批评、建议,任何机关与个人不得打压、报复,公民的举报行为受法律绝对保护。
第三十七条 取证与知情权
公民有权依法获取所有公务信息,有权申请公民情报公正处对剥削行为开展取证,有权了解举报案件的调查进展与处理结果,任何机关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八条 公投与重组权
公民有权发起实名公投,重组腐化的下层或上层机关,获得 65% 以上区域公民支持即可生效,无需上级审批;有权对本法律的修订、配套子法的制定,提交分支修改版本,参与立法公投。
第三十九条 自发革命权
当上层政治机关违反本法律、推行剥削制度、复辟私有制时,公民有权通过下层政治机关,依法发动革命推翻腐化的政权,该权利为文明的防火墙,任何法律不得限制,公民的合法革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自发肃清权
当出现大规模的剥削复辟行为,公权力机关已经腐化,无法正常执法时,公民有权自发集结,依法肃清剥削异端,该行为不受一般行政法律处罚,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补充:自发革命和肃清前,应做好取证工作,一般可经由地方公民革命委员会发起地方公投,在50%公投通过后对应地方单位行驶权利,对现象处理不满,可以联动更多地方群众公投,并发起更广泛的革命行动。
第四十一条 受保护权
公民因举报、监督、制止剥削行为,面临人身、意识安全风险时,有权申请公民革命委员会、公民情报公正处、星际囻防军提供保护,相关机关必须无条件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章 公民反剥削义务
第四十二条 维护公有制底线的义务
全体公民均有义务维护文明的公有制根本制度,抵制任何形式的剥削行为与私有制复辟行为,维护文明的统一与完整。
第四十三条 监督与举报义务
公民发现剥削行为时,有义务向监督机关举报,配合调查取证,不得隐瞒、包庇剥削行为,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共事务的义务
公民有义务参与反剥削公共事务,行使公投权利,履行监督义务,保障民主的有效性,防止公权力异化与剥削滋生。
第四十五条 文明存续保卫义务
在文明遭遇剥削制度复辟、颠覆性危机时,公民有义务参与文明保卫工作,依本法行使革命权、肃清权,守护文明的存续与发展。
第七编 反剥削长效防控制度
第一章 全流程防控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有制底线守护制度
- 所有生产资料、自然资源、星际资源、技术成果,均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占有,定期开展全文明公有制资产核查,防止私有化复辟;
- 严格执行无币制按需分配制度,星际信用点仅可用于对外交易,严禁在文明内部流通,定期开展内部货币化行为排查;
- 严格执行 35% 科技成果普惠制度,每年度对科技成果普惠情况开展核查,未达标的部门负责人依法追责。
第四十七条 公权力全周期监督制度
- 公职人员任职前,必须开展反剥削资格审查,存在剥削违法记录的,终身不得担任公职;
- 公职人员任职期间,必须定期公开公务行为、资源使用情况,接受全民监督,财产、收入、亲属任职情况全面公开;
- 公职人员卸任后,实行终身追责制度,任职期间的剥削违法行为,无论卸任时间,均依法追责。
第四十八条 意识体反剥削监控制度
- 意识体存储网络实行去中心化存储,所有意识体数据全程加密,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篡改、访问、删除;
- 意识体网络的管理权限,由公民革命委员会与公民代表共同监管,禁止单一机关、个人垄断管理权限;
- 定期开展意识体网络安全巡查,排查意识体剥削行为,保障意识体公民的平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跨星域反剥削防控制度
- 所有殖民天体、星际贸易港、黑洞星门,必须设立常驻的下层监督机关分支,垂直管理,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管辖;
- 跨星域资源调配、星际贸易,必须全程公开透明,接受全民监督,防止资源垄断、利益输送的剥削行为;
- 定期开展跨星域反剥削巡查,对偏远殖民天体开展重点核查,防止出现剥削制度复辟的监管盲区。
第二章 教育与文化保障制度
第五十条 反剥削全民教育制度
- 反剥削教育纳入九年义务素质教育核心内容,从基础教育阶段培养公民的反剥削意识,铭记旧文明核战覆灭的历史教训;
- 脑机芯片智库平台,必须设立反剥削法律、文明历史专区,所有公民可免费获取相关知识内容;
- 公职人员任职前,必须通过反剥削法律与制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第五十一条 反剥削文化建设制度
- 鼓励、支持反剥削主题的文化创作,传承六九建制的反剥削精神,铭记文明历史教训,筑牢全民反剥削的思想根基;
- 严禁任何美化剥削制度、私有制、资本主义的文化创作与传播,严禁历史虚无主义,严禁篡改、歪曲文明反剥削历史;
- 每年度六九建制纪念日,开展全文明反剥削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民反剥削意识。
第八编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权利限定
下层政治机关及群众(居民)公民,不具有执法权,仅可依法维权、行使公民权利,不得违背本法及其他法律滥用权利。
第五十三条 配套子法
公民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理事小组可根据本法律,制定配套子法,包括但不限于《公民革命法》《反贪腐法》《公投法》《反人工自主意识法》《科技普惠条例》《意识体权利保护法》《跨星域反剥削条例》,配套子法不得与本法律冲突,否则自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法律生效时间
本法律自 277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之前的所有反剥削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与本法律冲突的,以本法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适用范围补充
本法律适用于所有 Enderland 的公民,包括实体公民与意识体公民,适用于文明的所有领土与星际管辖范围,包括所有殖民天体、人造星球、星际星舰、黑洞星门、意识体存储网络。